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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鼓区镇(街道)消防委托执法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解读

索引号 00000000/2023-74193 统一登记号 SGDR-2023-00028 文号 石政办发〔2023〕16号
公布时间 2023-09-25 来源 石鼓区 信息有效期


为探索基层火灾防控新方向,实现社会火灾防控能力与消防执法公信力双提升,提高基层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水平,有效预防火灾、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湘政办发〔2018〕36号)以及《湖南省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湖南省政府第290号令)、《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中心指导思想是什么?

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中发〔2021〕1号)、《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中发〔2021]16号)等文件精神,深化消防行政执法改革,通过在全区范围内开展镇(街道)消防委托执法工作,推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着力解决镇(街道)应急、消防安全管理中存在的权责不一致、执法缺位、管理力度薄弱等问题,探索建立符合基层实际的权责一致、规范运行、精简高效、保障有力的基层消防行政执法机制,打通消防监督执法“最后一公里”,确保基层消防安全稳定。

二、具体工作内容是哪些方面?

(一)委托执法机构。区消防救援大队根据我区消防行政执法实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细化明确委托消防执法事项,受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受委托镇(街道)〕以区消防救援大队名义在委托权限范围内行使相关消防监督执法职权。

(二)委托执法主体。受委托镇(街道)结合辖区行政执法工作实际,进一步健全消防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工作制度,明确消防监督执法工作归口部门,配齐必要办公设施,配备2名(含本数)以上镇(街道)兼职消防行政执法人员和消防监督检查人员,镇(街道)兼职消防行政执法人员和消防监督检查人员须取得行政执法资格证,方可履行相应的消防监督执法职权。镇(街道)还可根据实际选配辅助执法员。

(三)委托执法权限

1.监督检查权。受委托镇(街道)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辖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按照受委托权限范围,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责令违法行为单位和个人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

2.部分行政处罚权。受委托镇(街道)按照委托权限范围(附件1),由镇(街道)消防行政执法人员对个人给予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二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罚款的行政处罚。

3.法律政策宣贯权。受委托镇(街道)要按照委托单位的统一部署,认真宣传贯彻国家消防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消防安全方针政策,建立健全辖区各单位消防安全档案,督促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指导单位及时整改隐患。

(四)委托执法方式。区消防救援大队要与受委托镇(街道)签订《消防安全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附件2),明确委托执法的具体范围、权限和双方职责,并自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衡阳市消防救援支队和石鼓区人民政府备案。委托协议书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五)委托执法程序。受委托镇(街道)办理消防行政处罚案件应当按照《消防救援机构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应急[2021]77号)有关规定执行,并使用《消防行政法律文书式样》中规定的文书,严格执行《受委托镇(街道)消防行政执法程序》(附件3)。受委托镇(街道)消防监督执法人员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并如实填写《镇(街道)消防安全检查记录表》(附件4),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对限期整改的及时复查。属于委托执法行政处罚权限内的,依法立案查处。

1.简易程序。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消防行政执法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办理。受委托镇(街道)执法人员应当场填写《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交付当事人。

2.一般程序。适用一般程序办理的消防行政处罚案件,受委托镇(街道)执法人员应在发现违法行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报镇(街道)委托执法归口部门负责人审批立案,立案之后应当依法开展调查取证。调查结束后,认为案件事实清楚,主要证据齐全的,受委托镇(街道)办案人员应当提出处理意见,拟定《行政处罚告知书》报区消防救援大队审批;告知期满后,拟定《行政处罚决定书》经区消防救援大队法制审核,报区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审批,加盖区消防救援大队公章,再送达被处罚单位或个人。相关行政罚款收入应严格执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统一上缴国库。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受委托镇(街道)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受委托镇(街道)发现违法行为不属于其法定职权或委托权限范围的,应当填写《镇(街道)火灾隐患或消防违法行为移交表》(附件5),并提请委托单位区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六)委托执法责任。区消防救援大队对受委托镇(街道)的消防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镇(街道)消防行政执法行为存在重大过错、情节严重的,区消防救援大队可以解除行政执法委托协议,并进行公告。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追究相关受委托镇(街道)和执法人员责任。受委托镇(街道)超越委托权限范围行使行政执法职权,或将受委托行政执法职权再次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行使,产生的法律后果区消防救援大队概不负责,并由受委托镇(街道)和执法人员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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