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参保单位:
根据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就业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湘人社发〔2017〕58号)和《关于贯彻落实就业扶贫实施意见的具体操作办法的通知》(湘人社发〔2017〕100号)精神,拟对参保单位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
吸纳本省贫困劳动力就业的参保单位。
二、发放条件
(一)参保单位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与之依法签订劳动合同1年以上;
(二)从2017年7月1日起算,贫困劳动力实际在岗12个月及以上;
(三)为贫困劳动力依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岗位补贴;依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分别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本次各项社会保险补贴截止计算日期为2019年10月31日止。
三、补贴标准
(1)岗位补贴按每人每年1000元标准给予用人单位岗位补贴。
(2)社会保险补贴按用人单位为贫困劳动力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不包括其个人应缴纳部分),补贴期限不超过三年。
四、申领发放程序
(一)申报
用人单位向区就业服务中心申请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以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2)《湖南省贫困劳动力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表》(附件1);
(3)《湖南省贫困劳动力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附件2);
(4)与贫困劳动力签订的1年以上劳动合同复印件;
(5)社会保险缴费发票复印件、社保部门出具的吸纳贫困劳动力企业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养老、医疗、失业)的明细账单;
(6)贫困劳动力12个月的工资发放明细账(单);
(7)材料真实性声明。
受理申报资料时,应当场审核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资料不全的予以一次性告知。
资料齐全者,由区就业服务中心指导各单位同步进行平台申报录入。
(二)审核
1、区就业服务中心通过省劳务协作脱贫综合平台系统逐一比对企业吸纳贫困劳动力名单真实性;
2、通过各社会保险经办系统审核参保真实性。
(三)公示
审核通过后,石鼓区党政门户网上公示7天。
(四)拨付
公示无异议,向区财政局提出资金安排申请(附审定的申报表、花名册复印件备案),区财政局据实安排补助资金,中心拨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及时将资金拨付情况按规定录入省劳务协作脱贫综合信息服务平台。
五、其他事项
(一)《关于切实做好就业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湘人社发〔2017〕58号)执行至2020年底,就业扶贫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工作,定于每年5月、11月受理申报。
(二)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19年11月30日受理申报。
用人单位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本次暂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或逾期未及时申报的,可等下次申报。
联系方式:区就业服务中心 朱麒
联系电话:0734-8177148
石鼓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