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主体全称:衡阳万通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秋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006918347326
地址:衡阳市石鼓区松木乡朝阳村海森物流停车场内(原老107国道旁)
违法事实:拖欠员工王云耀2016年2月至2017年10月份的工资共计金额26490元。
相关处理情况:2018年5月15日衡阳万通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李秋发在接到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后,至今一直未前来我大队接受调查并作笔录,因此我队根据《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认定员工投诉该单位拖欠工资的事实。
我局于2018年5月17日对该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石人社监令字〔2018〕30号);又于2018年5月28日对该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石人社监告字〔2018〕30号);然后于2018年6月5日对该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石人社监决字〔2018〕30号)。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我局对该公司下达了限期改正指令书、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理决定书,法人代表李秋发拒不接受询问,在文书指定期限内拒不履行支付拖欠员工工资的义务,在我局下达行政处理决定书之后该公司法人李秋发在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之间,一直见不到李秋发人影,是一种变相隐匿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修正案(八)》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经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我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于2018年7月24日将该案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移送检察院备案审查,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检察院结论:“上述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二款之规定,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根据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检察院《建议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函》于2018年7月24日移送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分局法制大队处理。
衡阳市石鼓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八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