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委已受理胡思贤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因与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衡阳市石鼓区石鼓路66号石鼓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楼220办公室)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衡阳市石鼓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2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