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委已受理刘海薇、刘芳婷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衡石劳人仲字﹝2022﹞110-111号仲裁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衡阳市石鼓区石鼓路66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楼220办公室)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衡阳市石鼓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2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