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邓涛:
本委已受理你与衡阳市石鼓区捌壹陆密室逃脱工作室劳动争议案,因与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衡石劳人仲字﹝2022﹞264号仲裁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衡阳市石鼓区蔡伦大道华耀城商务中心B1栋石鼓区政务中心二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9办公室)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衡阳市石鼓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年0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