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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已受理彭川华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因与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4】168号应诉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衡阳市石鼓区蔡伦大道华耀城商务中心B1栋石鼓区政务中心二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29办公室)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衡阳市石鼓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