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湖南省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以下简称"生源地助学贷款")的申请对象为户籍在湖南省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生、研究生和预科生。
生源地助学贷款覆盖所有教育部门认可的高校、科研院所、党校、行政学院、会计学院等培养单位(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参加自学考试、成人高考等非全日制学生以及当年在高校获得了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不能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
借款学生必须有共同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和借款学生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一)生源地助学贷款支持对象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3.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科研院所、党校、行政学院、会计学院(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全日制新生(含预科生)或高校在读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含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和攻读第二学士学位的学生;
4.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共同借款人户籍原则上均在本县(市、区);
5.本人及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
6.学生当年没有获得国家开发银行高校助学贷款或其他金融机构经办的国家助学贷款。
(二)共同借款人
1.共同借款人户籍与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原则上均在本县(市、区)。共同借款人原则上应为借款学生父母。共同借款人为学生父母时,不做年龄限制;
2.如借款学生父母由于残疾、患病等特殊情况丧失劳动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的,可由借款学生其他近亲属作为共同借款人;
3.如借款学生为孤儿,共同借款人则为其监护人、或自愿与借款学生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4.如共同借款人不是借款学生父母或其监护人时,应为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5.未结清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或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不能作为其他借款学生的共同借款人;
6.如借款学生申请助学贷款时未满16周岁,共同借款人应为其监护人。此种情况下,办理贷款时需要提供相互监护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借款学生与其监护人户籍不在同一县(市、区),应在学生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贷款。
二、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一)贷款额度
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含预科、高职、第二学士学位)贷款额度每人每学年不超过20000元,不低于1000元;全日制研究生(含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贷款额度每人每学年不超过25000元,不低于1000元。学生申请的国家助学贷款优先用于支付在校期间学费和住宿费,超过部分可用于弥补日常生活费。学生应根据实际情况申请贷款额度。
(二)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年限(在校生按学制剩余年限)加15年确定,最长不超过22年。学生正常学制毕业后开始按年度偿还利息,还本宽限期为借款学生毕业后五年。继续攻读更高学位的借款学生,需前往县级资助中心办理还款计划变更和就学信息变更,可以在就读期间继续享受财政贴息。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生源地贷款不得展期,请同学们根据自身升学情况选择合适的贷款期限。
(三)贷款利率
执行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五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减70个基点(即LPR5Y-0.7%)。每年12月21日根据最新LPR5Y调整一次。
(四)贴息政策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学生自毕业当年9月1日起开始按年度自行偿还利息。
三、申报材料
(一)贷款申请表及认定申请表
借款学生登录"学生在线系统"或国家助学贷款APP完成注册,提交贷款申请后导出《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已通过预申请的首贷学生无需进行家庭经济困难资格认定,未进行预申请的首贷学生登录"学生在线系统"实事求是填写并导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作为家庭经济困难认定依据申办贷款。
(二)身份证明材料
1.首贷办理,需提供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双方的身份证原件、户口簿原件;续贷办理,需提供办理人本人身份证原件。
2.录取通知书(非大一或研一新生应为学生证原件或教育部学信网学籍在线验证报告)。首贷办理还需贷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现场拍照完成身份认证。
四、申报及办理程序
(一)本年贷款受理起止时间为2025年7月15日至2025年9月30日。
(二)贷款受理部门:借款学生高考前户籍所属县(市、区)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县资助中心")。
(三)审核材料:首次申请贷款时,学生和共同借款人必须同时到场,持上述申请材料向所在县资助中心提交借款申请,县资助中心对借款材料进行审查。
续贷现场办理,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任一方前往县资助中心,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借款学生本人或共同借款人签字的《申请表》即可签订续贷合同。续贷线上办理,借款学生登录学生在线系统或国家助学贷款APP填写"续贷声明"后,直接线上签订续贷合同,待县资助中心完成贷款审查后,学生收到回执验证码短信,再次登录学生在线系统查看并打印电子合同和贷款《受理证明》,返校后将《受理证明》或回执验证码交予高校完成回执录入。
(四)签订合同:贷款材料审查通过后,借款学生与共同借款人签署国家开发银行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县资助中心为学生打印加盖电子公章的《受理证明》和《借款合同》,学生持《受理证明》或回执验证码赴高校资助中心录入回执。《借款合同》待国家开发银行湖南省分行审批通过后正式生效。
(五)回执录入:高校资助中心老师应根据受理证明或回执验证码,登录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录入学生学费和住宿费欠缴金额。
(六)贷款发放与支付:由第三方代理机构对借款学生进行实名认证并统一开立个人账户。第三方代理机构将在国家开发银行统一规划的日期发放贷款,并按照高校回执录入金额划付至借款学生就读高校的银行账户,如有剩余资金则留存在学生的助学贷款指定账户中。
五、特别提醒
(一)借款学生应认真阅读借款合同,切实履行借款学生各项义务。
(二)借款学生个人信息和借款学生贷款违约信息将被录入全国联网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又称征信系统。不良信用记录将会给个人未来的生活、工作产生深远影响。
(三)借款学生应在还款后及时登录"学生在线系统"查询还款结果,防止出现问题。
(四)如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的联系电话、就业信息、住址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请务必登录学生在线进行更新。
(五)如借款学生的高校名称、入学年份、学制、毕业年份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或学籍信息发生异动(升学、休学、退学等),请务必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及时前往办理贷款的县资助中心办理就学信息变更与还款计划变更。
(详情可查询学生在线系统https://sls.cdb.com.cn) 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咨询热线:95593
石鼓区生源地助学贷款办理地点:石鼓区人民政府五楼区教育局524室 咨询电话:0734-8177105
石鼓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二〇二五年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