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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已受理杨璐瑜与你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因与你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等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衡石劳人仲字〔2025〕第102号)应诉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现定于2025年9月2日09时00分在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政府综治中心楼1楼仲裁庭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会将作缺席裁决。特此公告。
2025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