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 石 罚字[ 2021 ]第091101号
当事人: 李xx 地址: XXXXXXXXXXXXXXXXXXXX
负责人: / 电话: 157XXXX0272 身份证: 430XXXXXXXXXXX003X
经查明,你(单位)于 2021 年 10 月 28 日,在 石鼓区松梅村十方塘组有 擅自设立弃置场倾倒建筑垃圾 的违法行为。以上违法行为有如下证据: 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照片登记表 。
你(单位)于 2021 年 10 月 29 日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听证);□于 / 年 / 月 日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听证),称 / ,本机关认为 / ,不予采纳;□于 / 年 / 月 / 日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听证),称 / ,本机关认为 / ,予以采纳。
你(单位)的行为已经违反《城市建筑垃圾规定》 第二十 条第 三 款第 / 项之规定,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二十 条第 三 款第 / 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
罚款的履行期限与方式:请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 华融湘江 银行 (账号:衡阳市石鼓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结结算户70010201315014238 )缴纳罚款。
其他处罚的履行期限与方式: /
/ (没收非法财物的处罚决定,应附没收清单)。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石鼓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衡阳铁路运输 法院起诉。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石鼓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1年11月 1日
(一式四联,第一联存档,第二联交当事人,第三联交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第四联备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