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鼓区应急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湘衡石)应急罚〔2024〕7号
被处罚单位:衡阳市鑫宏富物流运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07MA4L6PRD2A)
地址: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
邮政编码:42100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唐X X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189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
衡阳市鑫宏富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存在未将危险化学品(柴油)储存在专用仓库内的违法行为。
主要证据包括:
证据一:工商营业执照,证明本次检查执法主体合法,同时也可证明该公司经营范围合法;证据二:《现场检查记录》,现场检查记录由该公司现场负责人唐XX签名,确认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确实存在;证据三:《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证明违法行为确实存在;证据四:询问笔录,询问笔录二份均由被询问当事人签名确认,违法行为确实存在;证据五现场照片,违法行为确实存在;证据六:视频记录,确认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确实存在。
以上事实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年版)第四章第一节第二十一点第一项处罚情节,执法检查后,衡阳市鑫宏富物流运输有限公司积极整改,将原储存柴油的油罐拖离不符合安全储存条件的场所,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从轻处罚情形,决定给与衡阳市鑫宏富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作出处人民币伍万壹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石鼓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70010201315014238,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石鼓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2024年7月18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