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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石鼓区人民政府关于森林防火禁火的通告》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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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0000/2022-24942 统一登记号 SGDR-2022-00014 文号 石政发〔2022〕9号
公布时间 2022-09-20 来源 石鼓区政府 信息有效期


背景和依据

(一)当前森林防灭火形势异常严峻。从进入森林特别防护期以来,全区降雨量偏少,风高物燥,干旱、大风等不利天气增多,全区森林火险气象等级持续保持在高位,森林防灭火形势十分严峻,极易发生森林大火。

(二)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规定》依法执法的需要。《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火灾发生规律,规定森林防火期,并向社会公布。在春节、元宵、清明、中元等传统民俗拜祭节日和春耕备耕、秋收冬种等森林火灾高发时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森林防火需要规定森林高火险期,并向社会公布。第十四条规定森林高火险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发布命令,禁止在森林高火险区野外用火;对可能引发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领导应急管理、林业、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做好森林火灾的科学预防、扑救和处置工作:……(二)划定森林防火区,规定森林防火期;……”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以上法律要求,必须发布相关禁火令。

(三)森林防灭火工作考核的需要。从2019年起,森林防火工作同安全生产、城市消防一起纳入了国家、省安委会对地方政府的统一考核,对森林防火工作的要求更高,更严,对森林防火工作措施和评分标准区分的更细致,更严谨,要求更严更细更高标准地做好森林防灭火各项工作。由当地政府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发布禁火通告是体现政府重视生态安全和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