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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石鼓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来源: 区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2-12-27 18:12     

一、出台背景

随着乡村振兴战略提出以后,在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期不变的前提下,对土地流转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未来需进一步健全土地经营权流转服务体系、强化土地流转用途监管。而2005年出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许多条款已不适应新的形势和法律政策要求,需要及时修改。在此背景下,农业农村部组织有关方面对其进行修订,并广泛征求了社会各界意见,根据各方反馈意见进一步完善后,出台了《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石鼓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及有关规定,出台了《石鼓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以规范全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行为,保障流转当事人合法权益,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二、政策解读

1)名称的变化:在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前提下,采用新名称,新《办法》中是“土地经营权”,老《办法》是“土地承包经营权”。

2)承包方权利:在承包期限内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经营权是否流转,以及流转对象、方式、期限等,土地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3)受让方权利:流转期限届满后,受让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续约的权利。经承包方同意,受让方依法投资改良土壤,建设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及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到期或者未到期由承包方依法提前收回承包土地时,受让方有权获得合理补偿。具体补偿办法可在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中约定或者由双方协商确定。

4)受让方责任:受让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土地,禁止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禁止闲置、荒芜耕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应当为具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的组织和个人。

5)流转方式:承包方可以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