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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石鼓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的解读

来源: 石鼓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4-01-09 11:19     

                   关于《石鼓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的解读


石鼓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已经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3年12月29日起施行。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一)适应推进依法行政的新要求。2019年4月,国务院颁布实施了《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2021年8月,党中央、国务院颁布了《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2021年12月,省委省政府印发《湖南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均对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提出了新要求,结合区情制定实施相应制度有现实之需。

(二)适应法治石鼓建设的新要求。随着法治石鼓建设的不断深入,特别是各级开展法治政府建设督察、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督察和开展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地区创建活动均将依法制定重大行政决策作为重要考核指标,因此,为适应新时代、新理念、新制度、新要求,制定《石鼓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具有必要性和迫切性。

二、主要内容

 1.关于决策程序适用主体的规定。在总则部分规定了重大行政决策程序适用的主体为"石鼓区人民政府",同时规定了"区政府工作部门、街道办事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参照本办法执行。"

2.关于决策事项范围的规定。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的表述方式,采用"列举+排除"的方式确定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基本范围,同时规定了由区政府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确定具体决策事项目录,经区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3.关于决策基本原则的规定。在总则部分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基本原则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同时将科学、民主、法治原则贯穿了整个规定,主要体现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这五大关键程序中。

4.关于五个关键程序的规定。第二章第十三条至第三章第三十七条规定了五个关键决策程序的具体做法,并结合我区实际进行了细化。

5.关于决策执行和调整的规定。为了保证决策执行的效果,规定了执行中的监督反馈机制、决策后评估机制以及决策后的调整机制,明确了决策单位和执行单位的相关职责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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