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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合同无效及其法律后果

来源:      发布时间:2016-08-30 17:10     

 

  某机场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崔某系国内某机场公司的董事、总经理,案发期间主持机场公司的日常工作。为偿还骗取的其他商业银行的到期贷款,崔某伙同张某、李某等人与某银行商谈贷款事宜,提供虚假文件和伪造的董事会决议,指使李某以私刻的公章代表机场公司签订授信合同和贷款合同,银行未能对私刻公章、伪造的证明文件和董事会决议进行必要的鉴别和核实,其后崔某又亲自使用私刻的公章与银行签订了借新还旧的贷款合同,使银行误以为崔某是在履行职务行为,贷款系机场公司所为,从而骗贷2.25亿元。法院认为,本案基本授信合同及相关贷款合同,均为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合同,且银行在贷款过程中具有过错,故不适用合同法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判决机场公司和银行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国理律师解读:

  本案涉及合同无效的以及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无效合同

  所谓无效合同,就是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和不发生履行效力的合同。一般合同一旦依法成立,就具有法律拘束力,但是无效合同却由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因此,即使其成立,也不具有法律拘束力。

  《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所谓欺诈,就是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故意告知对方虚假的情况,欺骗对方,诱使对方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而与之订立合同。欺诈的种类很多,如出售假冒伪劣产品,提供虚假的商品说明书,在没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对外签订合同骗取定金或者货款等。所谓胁迫,是指行为人以将要发生的损害或者以直接实施损害相威胁,使对方当事人产生恐惧而与之订立合同。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包括两种类型:一种情况是以将要发生的损害相威胁,而使他人产生恐惧。将要发生的损害可以是涉及生命、身体、财产、名誉、自由、健康等方面的,这种损害必须是相当严重的,足以使被胁迫者感到恐惧。如果一方所进行的将要造成的损害的威胁是根本不存在的、没有任何根据的,或者受胁迫方根本不会相信的,则不构成胁迫。另一种情况是行为人实施不法行为,直接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人为的损害和财产的损害,而迫使对方签订合同。这种直接损害可以是对肉体的直接损害,如殴打对方;也可以是对精神的直接损害,如散布谣言,诽谤对方。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是指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非法勾结,为牟取私利,而共同订立的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由于这种合同具有极大的破坏性,损害了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为了维护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维护正常的合同交易,本法依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将此类合同纳入了无效合同之中。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订立的合同。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在形式上、表面上是合法的,但缔约目的是非法的,称为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许多国家的法律都规定违反了公序良俗或者公共秩序的合同无效。公序良俗或者公共秩序对于维护国家、社会一般利益及社会道德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我国虽然没有采用公序良俗或者公共秩序的提法,但是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五项确立了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即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实质上是违反了社会主义的公共道德,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和生活秩序。例如,与他人签订合同出租赌博场所。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是不同的。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法律、行政法规中的规定人们不得为某些行为或者必须为某些行为,如法律规定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批等都属于强制性规定;而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只是指规定人们不得为某些行为的规定。应当特别注意的是,本项的规定只限于法律和行政法规,不能任意扩大范围。

  本案中,相关贷款系崔某等人伪造文件,虚构贷款用途,通过私刻公章以机场公司的名义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诈骗而来,所骗款项全部由行为人控制的公司非法占有,其真实目的是骗取银行信贷资产,签订本案所涉基本授信合同及相关贷款合同只是诈骗银行信贷资产的形式和手段,显然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订立的合同”。

  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无效合同自始无效。所谓自始无效,就是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以后也不会转化为有效合同。由于无效合同从本质上违反了法律规定,因此,国家不承认此类合同的效力。对于已经履行的,应当通过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方式使当事人的财产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返还财产是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或没有必要恢复原状的,折价补偿,如财产已灭失无法返还。赔偿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当相应的责任。对于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由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或返还给集体或第三人。但是,合同无效不影响解决争议方法条款的效力,如仲裁条款。

  法律链接:《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民法通则》

  第五十八条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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