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科学做好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切实减少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对环境空气质量的影响,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衡阳市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区域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行政区域内全年、全时段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包括水稻、油菜、玉米、豆类、薯类等农作物收获后的剩余物)、枯枝落叶、杂草及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但经检疫确需焚烧的病虫害秸秆除外。
二、广大农户是农作物秸秆禁烧的直接责任主体,应自觉遵守禁烧规定,妥善处理自有农田产生的秸秆。各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要切实承担属地管理责任,广泛宣传禁烧政策,加强日常巡查和现场管控,及时发现、制止、报告焚烧行为。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是本辖区秸秆禁烧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禁烧工作,落实网格化监管,组织巡查队伍,强化监督执法。
三、违反《衡阳市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条例》规定,露天焚烧秸秆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五百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禁烧工作组织不力、监管不严、处置不当,导致辖区内出现大面积焚烧现象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街道(镇)、村(居)及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将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衡阳市生态环境局石鼓分局
2025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