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事项类别及性质 | 公示事项名称 | 公示依据 | 公示环节 | 公示事项内容 | 公示方式 | 公示期限 | 公示程序 |
一、行政执法主体 | 执法单位名称事前公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事前公开 | 市级城管机关公开各县(市)区级行政执法单位名称、县区级城管机关公开各街道派出机构名称。 | 市城管执法部门在门户网站公开,同时链接本级政府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 县(市)、区城管执法部门链接所属市城管执法部门门户网站公开,同时链接本级政府行政执法信息公示,还可通过公开栏公开。 各级城管执法部门可结合本单位实际,积极运用微博、微信公众号平台、智能手机应用程序等现代化信息手段公开。 | 长期 | 本公示事项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相关职能部门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衡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示实施细则》完成信息采集和审核,并分别向各办公室传递。 在门户网站和政府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公示的,办公室自接收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布。 |
二、行政执法人员 |
执法人员清单事前公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事前公开 | 城管执法人员清单 | 市城管执法部门在门户网站公开,同时链接本级政府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 县(市)、区城管执法部门链接所属市城管执法部门门户网站公开,同时链接本级政府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还可通过公开栏公开。 各级城管执法部门还可结合本单位实际,积极运用微博、微信公众号、智能手机应用程序等现代化信息手段公开。 | 长期 | 本公示事项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相关职能部门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衡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示实施细则》完成信息采集和审核,并分别向各办公室传递。 在门户网站和政府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公示的,办公室自接收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布。 |
执法身份事中公示 |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 | 事中公示 | 执法证件、执法文书 | 现场出示 | 即时 | 城管执法部门派出的人员进行行政执法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和执法文书,并做好权利义务告知说明工作。 | |
三、执法职责 | 机构职责事前公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城市管理执法办法》《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 | 事前公开 | 各级城管执法部门机构设置总体情况、机构部门职责、办公地址、联系方式。 | 市城管执法部门在门户网站公开,同时链接本级政府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 县(市)区城管执法部门链接所属市城管执法部门门户网站公开,同时链接本级政府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 各级城管执法部门还可结合本单位实际,积极运用微博、微信公众号、智能手机应用程序等现代化信息手段公开。 | 长期 | 本公示事项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相关职能部门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衡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示实施细则》完成信息采集和审核,并分别向各办公室传递。 在门户网站和政府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公示的,办公室自接收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布。 |
四、执法权限 | 执法事项清单事前公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城市管理执法办法》《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 | 事前公开 | 城管执法事项清单 | 市城管执法部门在门户网站公开,同时链接本级政府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 县(市)区城管执法部门链接所属市城管执法部门门户网站公开,同时链接本级政府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 各级城管执法部门还可结合本单位实际,积极运用微博、微信公众号、智能手机应用程序等现代化信息手段公开。 | 长期 | 本公示事项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相关职能部门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衡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示实施细则》完成信息采集和审核,并分别向各办公室传递。 在门户网站和政府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公示的,办公室自接收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布。 |
五、执法程序 | 执法流程事前公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事前公开 | 行政执法流程图 | 市城管执法部门在门户网站公开,同时链接本级政府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 县(市)区城管执法部门链接所属市城管执法部门门户网站公开,同时链接本级政府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 各级城管执法部门还可结合本单位实际,积极运用微博、微信公众号、智能手机应用程序等现代化信息手段公开。 | 长期 | 本公示事项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相关职能部门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衡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示实施细则》完成信息采集和审核,并分别向各办公室传递。 在门户网站和政府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公示的,办公室自接收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布。 |
执法制度事前公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事前公开 | 各级城管执法部门行政执法制度、执法规范 | 市城管执法部门在门户网站公开,同时链接本级政府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 县(市)区城管执法部门链接所属市城管执法部门门户网站公开,同时链接本级政府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 各级城管执法部门还可结合本单位实际,积极运用微博、微信公众号、智能手机应用程序等现代化信息手段公开。 | 长期 | 本公示事项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相关职能部门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衡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示实施细则》完成信息采集和审核,并分别向各办公室传递。 在门户网站和政府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公示的,办公室自接收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布。 | |
六、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 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事前公开 | 相对人依法享有的申请回避、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以及义务 | 市城管执法部门在门户网站公开,同时链接本级政府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 县(市)区城管执法部门链接所属市城管执法部门门户网站公开,同时链接本级政府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 各级城管执法部门还可结合本单位实际,积极运用微博、微信公众号、智能手机应用程序等现代化信息手段公开。 | 长期 | 本公示事项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相关职能部门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衡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示实施细则》完成信息采集和审核,并分别向各办公室传递。 在门户网站和政府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公示的,办公室自接收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布。 |
七、执法依据 | 城管法律法规事前公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事前公开 | 作为城管执法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 市城管执法部门在门户网站公开上级规范性文件。县(市)区级城管机关通过本级门户网站公开最新发布的城管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 长期 | 本公示事项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在门户网站和政府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公示的,相关职能部门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衡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示实施细则》完成信息采集和审核,并向办公室传递。办公室自接收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布。 |
八、救济途径 | 救济方式事前公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事前公开 | 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方式和途径。 | 市城管执法部门在门户网站公开,同时链接本级政府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 县(市)区城管执法部门链接所属市城管执法部门门户网站公开,同时链接本级政府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 各级城管执法部门还可结合本单位实际,积极运用微博、微信公众号、智能手机应用程序等现代化信息手段公开。 | 长期 | 本公示事项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相关职能部门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衡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示实施细则》完成信息采集和审核,并分别向各办公室传递。 在门户网站和政府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公示的,办公室自接收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布。 |
九、行政检查 |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事前公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事前公开 | 包括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 | 市城管执法部门在门户网站公开,同时链接本级政府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 县(市)区城管执法部门链接所属市城管执法部门门户网站公开,同时链接本级政府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 各级城管执法部门还可结合本单位实际,积极运用微博、微信公众号、智能手机应用程序等现代化信息手段公开。 | 五年 | 本公示事项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相关职能部门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衡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示实施细则》完成信息采集和审核,并分别向各办公室传递。 在门户网站和政府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公示的,办公室自接收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布。 |
随机抽查结果事后公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事后公开 | 随机抽查结果公开情况明细表 | 市城管执法部门在门户网站公开,同时链接本级政府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 县(市)区城管执法部门链接所属市城管执法部门门户网站公开,同时链接本级政府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 各级城管执法部门还可结合本单位实际,积极运用微博、微信公众号、智能手机应用程序等现代化信息手段公开。 | 五年 | 本公示事项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相关职能部门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衡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示实施细则》完成信息采集和审核,并分别向各办公室传递。 在门户网站和政府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公示的,办公室自接收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布。 | |
十、行政处罚 | 城管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事前公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事前公开 | 详见《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 | 市城管执法部门在门户网站公开,同时链接本级政府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 县(市)区城管执法部门链接所属市城管执法部门门户网站公开,同时链接本级政府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 各级城管执法部门还可结合本单位实际,积极运用微博、微信公众号、智能手机应用程序等现代化信息手段公开。 |
| 本公示事项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相关职能部门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衡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示实施细则》完成信息采集和审核,并分别向各办公室传递。 在门户网站和政府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公示的,办公室自接收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布。 |
城管执法行政处罚听证事前公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事前公开 | 城管执法行政处罚听证的听证条件、法律依据、行政相对人应提供资料、行政相对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城管执法机关承诺时限、工作标准和要求等。 | 市城管执法部门在门户网站公开,同时链接本级政府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 县(市)区城管执法部门链接所属市城管执法部门门户网站公开,同时链接本级政府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 各级城管执法部门还可结合本单位实际,积极运用微博、微信公众号、智能手机应用程序等现代化信息手段公开。 | 长期 | 本公示事项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相关职能部门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衡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示实施细则(试行)》完成信息采集和审核,并分别向各办公室传递。 在门户网站和政府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公示的,办公室自接收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布。 | |
城管执法行政处罚听证事中公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事中公示 | 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等。 | 组织听证的城管机关链接所属市城管执法部门门户网站公开,同时链接本级政府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还可通过公告栏、电子显示屏等方式公开。 | 长期 | 本公示事项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组织听证部门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衡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示实施细则(试行)》完成信息采集和审核,并分别向各办公室传递。 在门户网站和政府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公示的,办公室自接收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布。 | |
城管执法行政处罚结果事后公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事后公开 | 行政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 | 市城管执法部门在门户网站公开,同时链接本级政府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 县(市)区城管执法部门链接所属市城管执法部门门户网站公开,同时链接本级政府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 各级城管执法部门还可结合本单位实际,积极运用微博、微信公众号、智能手机应用程序等现代化信息手段公开。 | 简易程序作出的执法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为2年,但简易程序中行政相对人为自然人的,公示期限为1年。普通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为5年,但行政相对人为自然人的,公示期限为2年。 | 本公示事项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相关职能部门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衡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示实施细则》完成信息采集和审核,并分别向各办公室传递。 在门户网站和政府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公示的,办公室自接收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布。 | |
十一、其他应当公开的事项 | 其他行政执法信息事前公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事前公开 | 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 市城管执法部门在门户网站公开,同时链接本级政府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 县(市)区城管执法部门链接所属市城管执法部门门户网站公开,同时链接本级政府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 各级城管执法部门还可结合本单位实际,积极运用微博、微信公众号、智能手机应用程序等现代化信息手段公开。 | 长期 | 本公示事项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相关职能部门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衡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示实施细则(试行)》完成信息采集和审核,并分别向各办公室传递。 在门户网站和政府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公示的,办公室自接收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