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鼓区统计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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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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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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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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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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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股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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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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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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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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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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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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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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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CF-00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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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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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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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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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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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主席令第九号,2009年6月27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第二款: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款: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统计执法检查规定》(2001年6月20日国家统计局制定 2006年7月12日国家统计局修订)第三十四条:立案查处的统计违法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三个月内处理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应当按规定报经批准,但延长期不得超过三个月。统计违法案件处理决定执行后,予以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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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等调查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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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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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法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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