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行政执法公示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影响社会稳定的信息不予公开外,应当公示以下主要内容:
一、事前公开内容
第一条 卫计局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公示卫计局内设执法股室和下设执法机构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以及所属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码和执法范围等;
(二)执法依据。逐项公示卫计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事项清单;
(三)执法权限。公示卫计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职权范围;
(四)执法程序。公示卫计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包括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逐项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
(五)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示卫计局行政执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客、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内容;
(六)救济方式。公示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七)监督举报。公开卫计局纪检监察室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举报。
第二节 事中公示内容
第六条 卫计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要佩戴或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按照规定着制式服装,佩戴执法标志。
第七条 卫计局在官方途径主动公示卫计行政执法案件卷宗、执法目的、执法依据、执法结果、权利义务等内容。
第三节 事后公开内容范围
第八条 卫计行政执法事后公开内容包括:
(一)行政处罚及行政征收。行政处罚及行政征收相对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限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等;
(二)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抽查内容、存在问题以及整改情况。
(三)双随机抽查。公示双随机抽查的检查对象、检查方式、检查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限、以及抽查结果。
(四)依申请可以公开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 卫计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不予公开的一律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