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类别
|
执法决定
|
执法依据
|
提请部门
|
审核依据
|
送审材料
|
审核重点
|
行政处罚类决定
|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
局属执法机构
|
《衡阳市城市管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细则》和《衡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
1.案件调查报告;2.相关证据资料;3.行政处罚决定书(代拟稿)。
|
1.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2.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3.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4.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权利; 5.是否有减轻或加重处罚的充分理由和情形。
|
行政强制类决定
|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
《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
|
局属执法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衡阳市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
1.强制执行决定建议情况说明;2.相关证据资料;3.《强制拆除公告》;4.强制拆除决定书(代拟稿)。
|
1.是否拟派出两名以上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2.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是否符合下列法定条件:违法临时建筑和其他在建的违法工程的建设单位和个人以及施工单位接到停止建设限期拆除通知后,逾期不拆除的;
3.是否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是否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1)履行义务的期限;(2)履行义务的方式;(3)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承办部门是否采纳; 5.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6.强制拆除决定书(代拟稿)是否载明下列事项:(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2)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3)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4)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5)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