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鼓区安监局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依据 | 检查主体 | 检查内容 | 检查方式 | 检查查结果的运用情形 |
1 | 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 《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 区安监局职卫股 | 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操作规程、职业卫生档案 | 常规检查、专项检查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
2 |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 区安监局职卫股 | 及时、如实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变更申报 | 常规检查、专项检查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
3 |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 | 《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 区安监局职卫股 |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 常规检查、专项检查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
4 |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条件 | 《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 区安监局职卫股 | 职业病危害因素强(浓)度,生产布局,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高毒作业场所 。自动报警装置和事故通风设施。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必要的泄险区。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场所 | 常规检查、专项检查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
5 | 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检测和评价 |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 区安监局职卫股 | 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处理。职业病危害因素超标处理。 | 常规检查、专项检查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
6 | 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 《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有毒物品条例》、《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 区安监局职卫股 | 防护设施设置。防护设施有效。防护设施检修与维护。防护用品配备。督促指导劳动者正确佩戴。 | 常规检查、专项检查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
7 |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护 | 《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 区安监局职卫股 | 粉尘作业的防护。密闭作业的防护。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的防护。放射工作场所防护。高温作业防护。低温作业防护。微波与电磁场防护。井下采掘作业防护。噪声与振动防护。 | 常规检查、专项检查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
8 | 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 | 《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 区安监局职卫股 | 隐瞒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明令禁止使用。职业病危害作业转移。用人单位在关停并转时对高毒物品的管理。首次使用的化学材料管理。供应商义务。 | 常规检查、专项检查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
9 | 职业病危害告知 | 《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 区安监局职卫股 | 合同告知。现场告知。检测评价结果告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告知。 | 常规检查、专项检查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
10 | 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 | 《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 区安监局职卫股 | 主要负责人与管理人员培训。劳动者培训。特殊岗位培训 | 常规检查、专项检查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
11 | 职业健康监护 | 《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 区安监局职卫股 | 职业健康检查。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处理措施。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管。如实、无偿为劳动者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应急健康检查。如实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文件、资料。孕期和哺乳期女职工管理。职业禁忌证人员管理。 | 常规检查、专项检查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
12 | 职业病诊断与报告 | 《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 区安监局职卫股 | 职业病及疑似职业病病人报告。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疑似职业病人诊疗费用。职业病病人治疗、康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要资料 | 常规检查、专项检查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
13 | 职业病危害事故 | 《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 区安监局职卫股 | 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事故控制与人员救治。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理。 | 常规检查、专项检查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
14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 区安监局职卫股 | 准入制度。专家管理。资质申请。资质管理。技术服务。 | 常规检查、专项检查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
15 | 其他 | 《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 区安监局职卫股 | 拒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其他违反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依据相关法律进行处理。 | 常规检查、专项检查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
16 | 对应急预案编制进行检查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88号令)第八条规定 | 区安监局应急管理办公室 |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三、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四、有明确、具体的应急程序和处置措施,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五、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需要;六、应急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应急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 一般性检查、抽查 | 生产经营单位有这样情形的,由区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17 | 对企业是否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进行检查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88号令)33条 | 区安监局应急管理办公室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 一般性检查、抽查 | 生产经营单位有这样情形的,由区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18 | 对本单位是否开展应急预案评审或论证进行检查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88号令)23条 | 区安监局应急管理办公室 | 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 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者论证应当注重基本要素的完整性、组织体系的合理性、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的针对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 | 一般性检查、抽查 | 由区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19 | 对本单位是否按照规定应急预案备案进行检查监督。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88号令)26条 | 区安监局应急管理办公室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 | 一般性检查、抽查 | 由区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20 | 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并重新备案的;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88号令)37条 | 区安监局应急管理办公室 | 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应急响应分级等内容变更的,修订工作应当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应急预案编制程序进行,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 一般性检查、抽查 | 由区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21 | 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88号令)38条 | 区安监局应急管理办公室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落实应急指挥体系、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应急物资、装备配备及其使用档案,并对应急物资、装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适用状态。 | 一般性检查、抽查 | 由区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22 | 从业人员持证上岗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39号令第七条 | 区安监局综合业务室 | 安全员特种作业人员 | 现场检查 | 警告、并处罚款 |
23 | 培训教育 |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弟二十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39号令第七条 | 区安监局综合业务室 | 从业人员是否全部持上岗证、是否对全部从业人员年度再培训、企业建立健全职工安全培训档案 | 现场检查 | 警告、并处罚款 |
24 | 管理制度 |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39号令第七条 | 责令停止生产或经营区安监局综合业务室 | 安全检查制度、安全会议制度、安全教育及培训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劳保用品发放制度、民爆物品领用、存储、退还制度 | 现场检查 | 警告、并处罚款 |
25 | 劳动保护 |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39号令第二十一条 | 区安监局综合业务室 | 安全帽、保险绳、安全带、口罩、手套、耳塞、劳保服、鞋 | 现场检查 | 警告、并处罚款 |
26 | 生产经营现场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39号令第十三、十四、十五、十九、二十条 | 区安监局综合业务室 | 安全警示标志、应急通道、安全出口中。 | 现场检查 | 警告、并处罚款 |
27 | 各种记录 |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39号令 | 区安监局综合业务室 | 安全检查记录、安全会议记录、安全教育及培训记录、设备安全管理记录、劳保用品发放记录、民爆物品领用、存储、退还记录 | 现场检查 | 警告、并处罚款 |
28 | 安全投入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第四十八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39号令第八条 | 区安监局综合业务室 | 按上级要求为职工购买保险、按规定足额提取安全费用 | 现场检查 | 警告、并处罚款 |
29 | 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企业 | 《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 | 区安监局综合业务室 | 1.1 人员和资质管理情况 | 一般性检查、抽查 | 1、下达限期责令整改通知书; |
30 |
|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 | 区安监局综合业务室 | 1.2 工艺管理情况 | 一般性检查、抽查 | |
31 |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 | 区安监局综合业务室 | 1.3 设备设施管理情况 | 一般性检查、抽查 | |
32 |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四条 | 区安监局综合业务室 | 1.4 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及储存管理情况 | 一般性检查、抽查 | |
33 |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 | 区安监局综合业务室 | 2.1 批发许可条件保持情况 | 一般性检查、抽查 | 1、下达限期责令整改通知书; |
34 |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 | 区安监局综合业务室 | 2.2 零售许可条件保持情况 | 一般性检查、抽查 | |
35 |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 | 区安监局综合业务室 | 2.3 经营活动情况 | 一般性检查、抽查 | |
36 | 企业证照合法有效 | 《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号令第二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39号令第十一条 | 区安监局综合业务室 | 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民爆物品使用许可证 | 现场检查 | 警告、并处罚款 |
37 | 从业人员持证上岗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39号令第七条 | 区安监局综合业务室 | 矿长、安全员特种作业人员 | 现场检查 | 警告、并处罚款 |
38 | 培训教育 |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弟二十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39号令第七条 | 区安监局综合业务室 | 从业人员是否全部持上岗证、是否对全部从业人员年度再培训、企业建立健全职工安全培训档案 | 现场检查 | 警告、并处罚款 |
39 | 管理制度 |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39号令第七条 | 区安监局综合业务室 | 安全检查制度、安全会议制度、安全教育及培训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劳保用品发放制度、民爆物品领用、存储、退还制度 | 现场检查 | 警告、并处罚款 |
40 | 劳动保护 |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39号令第二十一条 | 区安监局综合业务室 | 安全帽、保险绳、安全带、口罩、手套、耳塞、劳保服、鞋 | 现场检查 | 警告、并处罚款 |
41 | 开采现场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39号令第十三、十四、十五、十九、二十条 | 区安监局综合业务室 | 不按设计开采,岩层是否稳当、安全警示标志、先剥后采、自上而下、平台高度、台阶高度、边坡角度;防冒顶片帮,防采空区大面积坍塌 | 现场检查 | 警告、并处罚款 |
42 | 各种记录 |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39号令 | 区安监局综合业务室 | 安全检查记录、安全会议记录、安全教育及培训记录、设备安全管理记录、劳保用品发放记录、民爆物品领用、存储、退还记录 | 现场检查 | 警告、并处罚款 |
43 | 安全投入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第四十八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39号令第八条 | 区安监局综合业务室 | 按上级要求为职工购买保险、按规定足额提取安全费用 | 现场检查 | 警告、并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