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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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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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前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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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机关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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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鼓区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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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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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收购或者销售旧电器电子产品经营者不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如实提供信息和材料等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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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设执法机构
及其
行政执法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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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设执法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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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贸流通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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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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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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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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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内设执法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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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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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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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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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石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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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贸流通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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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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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040220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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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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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域管辖:石鼓区
级别管辖: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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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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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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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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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详见《石鼓区商务局行政处罚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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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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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石鼓区纪委
1)
举报电话:0734-8177928
2)
来信地址:石鼓区石鼓路66号机关大院区委楼4楼区纪委信访室
3)
邮编:421001
4)
来访地址:石鼓区石鼓路66号机关大院区委楼4楼区纪委信访室
2.
石鼓区法制办
5)
举报电话:0734-8177599
6)
来信地址:石鼓区石鼓路66号机关大院政府楼4楼区法制办
7)
邮编:421001
8)
来访地址:石鼓区石鼓路66号机关大院政府楼4楼区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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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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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政复议: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2.
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3.
其他途径:协商、调解、政府裁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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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中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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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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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示执法证件(姓名、职务、执法证件编号),根据有关规定穿着制式服装,佩戴执法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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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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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执法过程中必须告知的事项:执法事实和理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
2.
相关文书可能包括:
1)
现场检查笔录;
2)
立案通知书;
3)
询问笔录;
4)
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5)
行政处罚告知书;
6)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笔录;
7)
案件听证通知书;
8)
行政处罚决定书;
9)
其他应当公示的程序性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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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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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决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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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后需要公开下列信息:
1.
被处罚对象;
2.
违法事实和证据;
3.
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4.
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
5.
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
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及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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