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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鼓区人社局关于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

来源: 石鼓区      发布时间:2017-11-15 15:50     

      

石鼓区人社局

关于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

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

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鼓区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按照《石鼓区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部署,全力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解决行政执法中存在的各类问题,为建设法治人社提供制度保障。

二、主要任务及措施

2017年,在我局行政执法事项中,先行在劳动保障监察队试行三项制度,待形成经验后,2018年逐步在全局各单位推进三项制度。

(一)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制定石鼓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公示实施细则,明确执法公示的范围、内容、载体、程序等事项。

1、加强事前公开。担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应当主动公开行政执法主体、执法事项名称、内设机构、执法人员、职责权限、执法依据、执法程序、监督方式、救济渠道等信息,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改和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动态调整事前信息公开的内容。

1)公开执法机构、执法人员、执法事项等信息。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逐项公示本机关具有执法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的姓名、所在的机构、职务、执法种类、执法证件编号等信息和依法享有的行政执法职责权限的名称、类型、依据、程序和监督方式等信息,统一在全市行政执法监督平台上公示,同时在石鼓区党政门户网站、服务窗口等场所进行公示。

2)公开执法流程。担负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应逐项编制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明确具体操作流程,并编制行政执法服务指南,方便群众办事。

2、规范事中公示

1)严格亮证执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经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新晋人员未取得执法资格证的,原则上不得安排执法任务。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时,必须主动亮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

2)严格执法告知。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必须依法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按规定出具执法文书,做好相应说明解释工作。

3、推动事后公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部门要按时主动公布行政执法决定、行政执法结果,接受群众监督。

1)细化事后公开制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部门要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湖南省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制定行政执法公示实施细则中要明确执法行为事后公开的范围、内容、方式、时限、程序和公开期限等事项。

2)公开行政执法结果。在全市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及石鼓区门户网站公布执法决定、双随机抽查等执法结果。

3)完善公开信息审核、纠错、监督机制。建立公开信息审核流程,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信息公开工作,局办公室负责保密事项的审核,政策法规负责公开信息的合法性审查,局纪检组负责监督,建立完整的纠错和监督机制。

(二)推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制定《石鼓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细则》,明确执法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所有过程的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的内容、范围和形式,并对记录归档和使用作出规定。

1、规范全过程文字记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部门根据执法种类、性质、流程及执法全过程记录要求,编制本部门行政执法文书模板,由局政策法规统一汇编成册。执法部门按照统一规范的模板开展文字记录工作,并按要求制作、管理和保存执法案卷。

2、推行音像记录。对现场检查、随机抽查、调查取证、证据促使、听证、行政强制、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活动,要进行音像记录,对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场所,要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

1)有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要编制《行政执法全过程音像记录清单》。

2)行政执法部门应将音像记录和文字记录的全部资料及时归档保存,探索成本低、效果好、易保存、不能删改的记录方式。

(三)推行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制定《石鼓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细则》,明确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主体、范围、内容、审核程序和方式等。

1、加强审核主体建设。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人员应是具有专业法律知识或法律职业资格、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本局法制机构正式工作人员,并吸收法律顾问参与,形成共同审核的工作机制。

2、细化法制审核范围。编制《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并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备案。探索除法定简易程序以外的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经验。

3、规范法制审核内容。重点围绕执法主体是否适格、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是否适当、法律文书制作是否规范等,依法开展法制审核工作。

4、完善法制审核程序。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流程,规范法制审核行为,并建立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责任追究机制,对不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5、依托信息化手段推行法制审核工作。在做好传统方式法制审核的基础上,将法制审核程序纳入市政府统一搭建的执法监督平台,依审核权限设置法制审核关口,实现传统形式法制审核向无纸化审核和内网平台审核转变。

三、实施步骤

(一)安排部署阶段(9上旬完成)

1、制定本局三项制度试点方案。

2、成立人社局三项制度推进工作领导小组。

(二)制度建设阶段(910日-9月底)

1、制定《石鼓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公示实施细则》;

2、制定《石鼓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细则》;

3、制定《石鼓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细则》。

(三)平台建设阶段(9月下旬-11月底)

法制办、电子政务办衔接,由局信息中心负责做好网络接入、调试、运行工作,确保平台运行通畅。

(四)全面实施阶段(911月)

1、进一步梳理行政执法事项,建立行政执法目录清单。

2、完善行政执法流程。

3、制定行政执法操作模板。

4、督促局试点单位落实三项制度并开展专项检查。

(五)总结提升阶段(12月)

1、开展三项制度执行情况自查;

2、抽查三项制度执行情况。

四、组织保障

(一)成立局三项制度推进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李阳武任组长,张品、卢行、匡安平任副组长,局机关各相关科室、局属各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政策法规与争议仲裁股

(二)政策法规与争议仲裁股、劳动保障监察队、信息中心及其他相关单位要各负其责,加强协调,确保三项制度改革工作顺利推进。

(三)搞好统筹协调,加强与法制办、电子政务办等部门的衔接,确保三项制度改革工作无逢衔接。

(四)加大后勤保障力度,局办公室、财务在车辆使用、经费保障方面给予大力支持。

 

 

 

衡阳市石鼓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行政执法公示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监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行为,增强行政执法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行政执法信息,根据《衡阳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结合本局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机关),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衡阳市石鼓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统称本局)将本单位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的活动。

依申请公开行政执法信息的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本局的法制机构负责对本系统行政执法公示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六条 除按本细则仅向行政相对人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外,其他向社会公开的所有行政执法信息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公示平台上公布。

第七条 除本细则另有规定的以外,行政执法机关可以通过报刊、互联网、微信、微博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发布行政执法信息。

第八条 本局所属执法机构负责执法事项的内容梳理、汇总、传递、发布和更新工作。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批准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未经审查同意不得公开。

第二章 行政执法事前公开

第九条 本局所属执法机构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改和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动态调整事前公开的信息范围。

第十条 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开信息包括公示本局所属执法机构的名称、具体职责、内设执法机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的公开信息应当包括本局所属执法机构单位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码等。

第十二条 执法权限的公开信息包括本局领域的行政征收、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权限范围,对执法事项的项目名称、执法主体、承办机构、设定依据、执法对象、办结时限等内容予以明确。

第十三条 执法依据的公开信息,主要结合政府信息公开、执法事项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公开本局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第十四条 执法程序的公开信息包括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逐项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

第十五条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当包括抽查主体、抽查事项、抽查对象、抽查依据、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内容。

第十六条 救济方式的公开信息包括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第十七条 监督方式的公开信息应当包括接受举报投诉的机构名称、电话、地址、邮编、电子邮箱等内容。

第三章 行政执法事中公示

第十八条 本局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根据有关规定配备正装、执法标识的行政执法机构,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着正装,佩戴执法标志。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实与理由、执法依据和权利义务等内容。其中对按照一般程序实施的执法行为,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送达相关文书。

第二十条 局属服务窗口单位应当在服务窗口摆放工作人员岗位信息公示牌,并通过办事指南或本局网站公示下列信息:

(一)服务事项名称、依据、办理机构;

(二)工作人员姓名、职务;

(三)服务事项申办条件、申请材料清单(含示范文本)、表格下载方式;

(四)办理流程、时限、进度查询方式;

(五)办公时间、办公电话;

(六)其他。

第二十一条 本局所属执法机构在执法过程中形成的内部讨论记录、审核审批流程记录,以及行政机关之间的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信息,不予公开。

第四章 行政执法事后公开

第二十二条 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应当包括执法对象、执法内容、执法决定(结果)等内容。以下行政执法信息应当予以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一)行政许可,包含申请办理行政许可的单位名称、许可类别、许可项目、许可时间、有效期限等;

(二)强制划拨决定的执行,包含强制划拨决定书编号、强制划拨对象、执行主体、以及强制划拨结果等;

(三)行政处罚决定,包含行政相对人、违法事实、处理(处罚)依据、处理(处罚)结果等;

(四)行政检查,包含行政检查主体、对象、检查日期、检查事项以及结论。

(五)行政确认,包含申报行政确认的对象(个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确认事项、确认结论等。

(六)行政给付,包含申请给付的对象(个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给付待遇标准、给付项目等。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予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信息;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

(三)涉及他人身份、通讯、健康、婚姻、家庭、财产状况以及行政相对人是未成年人等的个人隐私信息;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上述第二、三款信息,经权利人书面同意公开或者本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公开。

第二十四条 依据本细则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应当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应当自行政执法事项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已经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出现被依法撤销、变更等情形的,承办机构应当在前述情形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公开变更后的行政执法信息,并作出必要说明。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本局所属执法机构发现其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实施公开的行政执法机关予以更正,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收到其请求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不及时更正将行政相对人造成无法弥补的影响或损失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收到其请求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局所属执法机构不按本细则要求进行行政执法信息公示的,由本局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局所属执法机构中,依法接受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机构,开展行政执法公示工作,按照本细则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衡阳市石鼓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行政执法全过程信息的记录、保存、管理和使用,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衡阳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衡阳市石鼓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本局所属执法机构),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的活动。

文字记录是指以文字、符号、图表等形式进行的记录。

音像记录是指以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应当按规定进行文字记录,同时可以进行音像记录。本实施细则要求进行音像记录的执法事项,应当进行音像记录。

对现场检查(勘验)、抽样取证、听证、证据保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容易引发争议或影响行政相对人重大权益的行政执法事项(环节),应当进行全过程不间断的音像记录。

第五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全面、及时、关联原则。

第六条 衡阳市石鼓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法制机构负责对本系统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负责本机构、人员所使用音像记录设备的维护保养,保证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第二章 行政许可全过程记录

第一节 受理

第七条 行政许可工作人员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申请材料符合许可事项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下达《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

申请材料不符合许可事项范围或者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许可工作人员应当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

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行政许可工作人员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

第二节 审查与决定

第八条 行政许可项目需要进行现场勘验的,由行政许可机构指派2名及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勘验,制作《现场勘验笔录》,详细记录勘验时间、地点、行政许可工作人员姓名及执法证件号码、行政相对人姓名及情况、勘验现场情况等信息。实施现场勘验过程中,应当进行全过程不间断的音像记录。

行政许可工作人员将初审意见、申请材料以及《现场勘验笔录》呈报行政许可机构负责人进行复审,并提出复审意见,复审重点审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第九条 经行政许可机构复审,符合行政许可审批条件的,并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查批准,行政许可机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对行政相对人下达《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将《行政许可决定书》予以公布。

经行政许可机构复审,不符合行政许可审批条件的,并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查批准,行政许可机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对行政相对人下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并告知行政相对人法定救济途径。

第三章 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

第一节 受理立案

第十条 通过监督检查或者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材料发现违法案源线索,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立案审批表》,对当事人基本情况、案件来源、基本案情、核查情况及立案理由、承办人、承办机构负责人和本局所属执法机构负责人意见进行文字记录。

对没有明确投诉单位或缺少基本事实证据材料的,应当一次性告知投诉人补正投诉材料;对不属于本机构管辖范围的,告知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其它部门投诉。

第十一条 本局所属执法机构可以在接收申请的地点安装电子监控系统,实时记录案件登记、受理、办理过程。

第十二条 经核查或者立案调查,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或者超出管辖范围的,经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制作《行政违法案件移送函》。将涉嫌犯罪案件有关材料、涉案物品清单等移送公安机关或相关部门。

第二节 调查取证

第十三条 在案件核查或者立案后调查取证时,对物品或者场所进行检查的,应当制作《检查(勘验)笔录》,详细记录检查起止时间、检查地点、检查人员姓名和执法证号码、出示执法证件情况、当事人和见证人的基本情况、通知当事人到场情况、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检查情况,填写总页数和页码,当事人、见证人、检查人员分别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日期。

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同时进行全过程不间断的音像记录。

第十四条 为查明案件事实,需要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在指定时间到达指定地点接受询问的,应当制作《调查询问通知书》。

第十五条 对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的,应当制作《询问笔录》,详细记录询问时间、地点、询问(调查)人姓名和执法证件号码、被询问(调查)人情况、询问内容,填写总页数和页码,经被询问(调查)人核对无误后,被询问(调查)人、询问(调查)人分别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日期。

第十六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需要采取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措施的,填写《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表》,经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制作《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

实施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措施的过程中,应当进行全过程不间断的音像记录。

证据登记保存措施期限届满后,制作《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解除证据登记保存措施。

第十七条 需要委托相关审计、鉴定等机构对案件中的专门事项进行审计、鉴定的,应当制作《审计(鉴定)委托书》,要求其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审计(鉴定)报告。

委托审计单位进行专门审计的,应当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鉴定)通知书》。

第三节 核审与决定

第十八条 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制作《案件集体讨论笔录》,对会议时间和地点、参加人员、主持人、讨论过程、讨论结果等进行文字记录,会议全体参加人员应当在记录上签名。

第十九条 对违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事实确凿并有法定处罚(处理)依据的,可以制作《限期改正指令书报批表》,经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制作《限期改正指令书》。

第二十条 本局所属执法机构将《处理(处罚)事先告知报批表》报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制作《行政处理(处罚)事先告知书》,并告知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权及陈述、申辩的途径、期限。

行政相对人要求陈述、申辩的,应当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可以对陈述、申辩过程进行音像记录。

行政相对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的,应当收存相关证据并进行文字记录或音像记录。

第二十一条 在作出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理处罚决定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本条所指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理处罚决定是职业介绍机构、执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情节严重由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理处罚决定。

第二十二条 听证过程中,听证记录人员制作《行政处罚听证笔录》,详细记录案件名称、听证时间和地点、听证主持人、记录员、翻译人员、案件调查人及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的情况、听证过程,由听证主持人、案件调查人、当事人、委托代理人逐页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日期。

听证应当进行全过程不间断的音像记录。

第二十三条 对于经批准的处罚决定,草拟《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报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第四节 执行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书面申请且通过衡阳市石鼓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的,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下达《暂缓缴纳罚款决定书》。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已经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对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进行记录,留存罚没单据等相关资料。

当事人不依法履行处罚决定的,适用行政强制执行程序。

第二十六条 行政处理决定或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执法机构应当填写《结案审批表》,经审理人员同意后,报执法机构负责人批准结案。

第四章 行政检查全过程记录

第二十七条 行政检查应当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记录抽查方式、随机确定的检查对象、检查人员等内容,并对抽查过程同时进行音像记录。

第二十八条 行政检查结果的公示按照《衡阳市石鼓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向社会公开。

章 行政强制全过程记录

第二十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或征缴机构,发现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当于查明欠缴事实后发出《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责令用人单位进行补缴,同时告知其逾期仍未缴纳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逾期不补缴的,社会保险经办或征缴机构对其下达催告书,敦促用人单位履行义务,用人单位不履行的,社会保险经办或征缴机构依法行使职权查询用人单位存款账户,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存款账户余额不小于欠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提取、整理准确、完整的材料和信息,并提供用人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开户银行、户名、账号等情况,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划拨欠缴社会保险费申请书》。

第三十一条 衡阳市石鼓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收到社保经办或征缴机构划拨申请书,按法定程序进行审核。

第三十二条 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的社保经办或征缴机构划拨申请批复给劳动监察机构具体执行强制划拨。

第三十三条 强制划拨社会保险费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制作《划拨社会保险费通知书》,载明以下信息:

1.履行义务的期限;

2.履行义务的方式;

3.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4.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三十四条 行政相对人对《划拨社会保险费通知书》提出陈述和申辩的,本局所属执法机构应当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对陈述申辩的主体、内容、时间和行政执法机关对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的处理意见进行记录。

第三十五条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应当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决定,报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制发《划拨社会保险费决定书》。

第三十六条 行政机关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决定的,应当制发《协助划拨欠缴社会保险费通知书》,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予以划拨。

第三十七条 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实施划拨社会保险费的过程中,应当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或征缴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应当制作相关文书,并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催告情况、申请情况、强制执行结果等内容进行文字记录。

章 送达的全过程记录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各类执法文书需要向当事人送达的,按下列方式执行:

(一)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送达回证》,记录送达文书名称、送达时间和地点、送达人、受送达人或者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员等。

(二)留置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记录留置文书名称、留置时间和地点、送达人、拒收事由,由送达人签字或者盖章,将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

留置送达应当进行全过程不间断的音像记录。

(三)委托、转交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记录委托或转交的原因、送达人情况、签收情况等内容。

(四)无法直接送达的,可以采用邮寄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采用挂号信或者邮政特快专递方式,记录邮寄送达的行政执法文书名称与文号,并留存邮寄送达的凭证、回执等。

(五)无法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送达,应当记录采取公告送达的原因、公告载体及日期,并留存公告。

采取张贴公告方式送达的,应当进行全过程不间断的音像记录。

章 行政执法记录的使用、管理与保存

第四十条 采用音像记录方式进行记录时,应当重点记录下列内容:

(一)执法现场境况。

(二)行政相对人、证人等现场有关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言行举止。

(三)重要涉案物品等相关证据及其主要特征。

(四)行政执法人员对有关人员、财务采取措施的现场情况。

(五)行政执法人员送达执法文书的情况。

(六)其他应当记录的内容。

音像记录过程中,因设备故障或损坏、天气情况恶劣、电量或存储空间不足等客观原因而中止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断原因进行语音说明。确实无法继续记录的,应当立即向所属机构负责人报告,并在事后书面说明情况。

第四十一条 采用音像记录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自记录作出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该记录存储至指定的行政执法信息系统或本单位专用存储器。

连续工作、异地执法或者在偏远、交通不便地区执法、确实无法及时存储相关记录的,应当在返回单位后24小时内进行存储。

第四十二条 存储音像记录时,对拟作为行政执法案件证据使用的音像记录,应当制作光碟并附记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内容。

第四十三条 本局所属执法机构应当在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20日内,将行政执法行为的全过程记录形成案卷,按照相关规定装订归档,移交给行政执法案卷档案室统一存档、备查。

以音像方式记录的内容应当将其以U盘、光盘等载体形式归入案卷,或者以书面文字形式载明其在行政执法信息系统或者本单位专用存储器中的存储位置,并将有关记录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录音内容等书面说明归入案卷。

行政日常监督检查形成的书面记录、音像记录资料由各承办机构存档、备查。

第四十四条 行政执法案卷的保存期限为30年。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保存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本局所属执法机构应当明确专人负责行政执法记录的保存、使用和管理。

行政执法人员和档案管理人员不得泄露行政执法信息。

第四十五条 行政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查阅行政执法记录的,本局所属执法机构应当根据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办理。

章 监督与责任

第四十六条 本局所属执法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局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二)违反规定泄露执法记录信息的;

(三)故意毁损、删除、篡改执法全过程中文字或音像记录信息的;

(四)不按规定储存或维护致使执法记录损毁、丢失的;

(五)违反本实施细则其他规定的。

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衡阳市石鼓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执法机构中,实施行政征收、行政确认及行政给付,开展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衡阳市石鼓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社会涉及面广、专业性强,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行政相对人重大权益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给付等行政执法决定。

第三条 本局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应当结合担负行政执法责任的执法类别、执法层级、所属领域以及对国家、社会、行政相对人影响等因素,确定重大行政执法范围,制定行政执法决定清单,经局法制机构审核,编制《衡阳市石鼓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呈局党组审定,并报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行政执法决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衡阳市石鼓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

一、涉及职业介绍服务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行政许可决定

二、涉及较大数额的罚款、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强制划拨社会保险基金的行政强制决定;

四、涉及社会保障基金检查等行政检查决定;

五、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企业职工因工死亡认定等行政确认决定;

六、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法制审核,是指本局行政执法机构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局法制机构对作出的决定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核的活动。

第五条 担负法制审核工作的人员由局法制机构政治素养高、业务能力强、具有专业法律知识的工作人员和局法律顾问组成,负责本局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工作。

第六条 未经法制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本局行政执法机关不得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七条 本局行政执法机构向局法制机构报送行政执法处理意见,应当在执法期限届满10日前报送,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案件来源和立案审批情况;

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三、调查取证情况,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笔录、勘验笔录、鉴定意见或专家论证意见等,经过听证的,还需要提交听证材料;

四、行政执法程序的遵循情况及相关记录;

五、行政执法决定初稿,相关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六、涉及行政裁量权的,提交行政裁量权基准及理由说明;

七、其他相关材料。

行政执法机构报送材料不齐备的,法制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材料,执法机构应当及时提交,执法机构补充材料后仍不齐备的,法制机构不予受理。

第八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内容包括:

一、本局行政执法机关是否在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执法资格;

三、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四、程序是否合法、正当;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适用是否准确;

六、行政裁量权运用是否适当;

七、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是否规范;

八、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九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原则,必要时可以调阅相关资料,并向执法人员和行政相对人等核实情况。

第十条 局法制机构对本局行政执法机构的处理意见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

一、执法机构的处理意见经审核合法合理的,法制机构出具同意意见;

二、超出本局职权范围的,依法提出移送意见;

三、定性错误、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不准确、行政裁量权运用不当的,提出变更或补充意见;

四、行政程序违法的,提出补正或终止意见;

五、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重新调查或终止意见;

六、执法文书不规范的,提出补充或更正意见。

第十一条 局法制机构收到执法机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情况紧急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件复杂或需要向行政相对人核实情况的,经分管法制工作的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2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述所列审核期限自本局行政执法机构提交完备送审材料之日起计算,法制机构审核意见需专家论证的,上述所列审核期限不计算在内。

第十二条 局法制机构审核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两份,一份连同案卷材料回复执法机构,一份留存法制机构归档。

第十三条 本局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由局法制机构工作人员审核后,报局分管领导批准。

局聘请的法律顾问参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律审核的,应当提交书面意见。局法制机构应当对法律顾问提交的书面意见进行复核,在此基础上形成法制机构的正式审核意见。

第十四条 本局执法机构对法制机构出具的审核意见不赞成的,可以向分管法制工作局领导申请召开专家论证会进行论证,经过专家论证后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提交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五条 本局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应当根据局信息化发展条件,适时推行网上审核、审批。

第十六条 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和法制审核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经办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局党组研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由司法机关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行政执法机构报送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审核材料时,弄虚作假、瞒报漏报,导致法制机构出具错误审核意见,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二、行政执法机构未经法制审核或者不采纳法制机构审核意见,擅自批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

三、法制机构审核重大行政执法案件时,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相关规定出具意见;

四、故意或重大过失出具错误意见的。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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