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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鼓区旅游外侨民宗局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来源:      发布时间:2017-11-08 10:06     

  石鼓区 旅游外侨民宗 局行政执法   “三项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14 号)精神,根据《衡阳市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衡政办发〔2017〕18号),《石鼓区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石政办发〔2017〕21号),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省委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湖南省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实施方案》,以依法有序、科学规范、便捷高效为原则,紧密联系实际,突出问题导向,着力推进三项制度,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履行职责,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为我局行政执法提供法律保障。

 二、任务措施

(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要建立健全公开机制,梳理执法内容,明确事前、事中、事后公开事项,做到“应公开、尽公开”。不断丰富公开载体,在通过办事大厅等载体的基础上,进一步运用微博、微信、媒体报刊、宣传册等载体创新公开形式。

1.健全制度。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县执法公示指导意见的要求,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明确执法公示的范围、内容、载体、程序、时限要求、监督方式和保障措施等事项。建立健全对公开信息的审核、纠错机制,构建分工明确、职责明晰、便捷高效的行政执法公示运行机制。行政执法公示制度需报县政府法制办备案。

2.加强事前公开。主要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据、程序、监督方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

1)编制本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明确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权限、依据等须事前公开的内容。

2)公开行政执法人员清单,实现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开透明,随时接受群众监督。

  3.规范事中公示。主要是在执法过程中主动亮明身份,做好告知说明工作。

1)在执法活动中要统一使用经省法制办备案的本系统执法文书样本,按规定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2)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检查、调查等执法活动要主动亮明身份,出示省政府统一印制或经备案的行政执法证件。

  4.推动事后公开。按时主动向社会公布行政执法决定、行政检查情况等执法结果,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5.创新公开方式。

1)按“互联网+政务服务”和信息化建设的要求,运用石鼓区党政门户网站、办公室张贴公示执法信息。

2)探索运用微博、微信、媒体报纸等载体,全面、及时、准确公示执法信息,拓宽公开渠道,方便群众查询。       

3)积极探索建立办公自动化系统或执法办案系统与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的数据交换机制,实现执法信息向公示平台的即时推送。

(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通过文字、音像等方式,对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记录并归档,实现行政执法行为的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1.修订完善制度。修订完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具体办法,绘制行政执法流程图,明确各个执法环节记录的内容、方式、载体等事项,完善执法信息采集、存储、分析、归档等规范化建设制度。

2.规范文字记录。规范执法文书制作,推行执法文书电子化,明确执法案卷标准,确保执法文书和案卷完整准确。

3.推行音像记录。主要是对现场检查、随机抽查、调查取证、证据保全、听证、行政强制、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音像记录;对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场所,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

4.提高记录信息化水平。利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结合办公自动化和执法办案系统建设,积极探索运用成本低、效果好、易保存、不能删改的记录方式。

(三)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须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确保每项重大执法决定都合法适当。

1.健全审核制度。依据《衡阳市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制定或修订完善本部门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具体办法,并报区法制办备案。

2.落实审核主体。按要求配备和充实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法制审核人员,确保法制审核人员数量能够满足工作需要。

3.确定审核范围。根据本部门的特点,结合执法层级、所属领域、涉案金额、社会影响等因素,明确界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审核范围,编制《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并报区法制办备案。

4.明确审核内容。重点审核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程序是否合法、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情形、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以及其他应审核的内容。

5.细化审核程序。根据本部门实际,分执法类别编制《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明确法制审核送审材料,规范审核程序、审核载体、时限要求、法制审核意见与拟处理意见不一致的协调决策机制、责任追究机制等事项,规范法制审核行为。审核流程图报本级政府法制办备案。

三、实施步骤

(一)安排部署阶段(2017年7月-8月)

1.制定方案。按照区政府三项制度实施方案要求,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报区法制办备案。

2.学习提高。积极参加区法制办组织的有关三项制度的培训,提高对三项制度的理解和顺利推行。

(二)制定修订制度阶段(2017年8月-9月)

根据省市区政府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制度文件,结合我局实际,在2017年9月底前完成细化完善本部门有关制度、清单、服务指南、流程图等工作。将有关制度编辑形成执法工作手册,并报本级政府法制办备案。

(三)全面实施阶段(2017年9-11月)

1.规范实施。自2017年9月起按照新修订完善的相关制度和工作流程,全面、严格、规范实施三项制度。

2.优化提升。注意总结分析在三项制度实施过程中取得的成绩和存在问题,不断改进和完善。典型经验和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区法制办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告,注重总结实施三项制度的成果。

(四)总结阶段(2017年12月)

对本局推行三项制度工作情况组织自查,形成三项制度工作总结,于12月上旬前报送区法制办。

四、组织保障

加强组织领导。要充分认识推行三项制度作为深入推进依法建设和建设法治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石鼓区旅游外侨民宗局推行三项制度试点工作协调小组,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及时研究解决推行三项制度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健全工作机制,切实将推行三项制度工作抓紧抓好,落到实处。

 

 

 

 

 

 

 

 

 

 

 

 

 

 

 

 

石鼓区旅游外侨民宗局

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

为规范旅游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维护良好的行政执法形象,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检查时,应当有两人以上(含两人)一同进行,并向当事人出示证件,示明身份,告知检查项目。

二、执法检查时,应做到语言文明、行为规范,不得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正常的生产、生活和工作秩序。

三、询问或检查应制作记录,并交由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核对无误后逐页签名或盖章,记录中如有涂改,当事人应在涂改处按手印;当事人拒绝签名的,由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请在场证明人签名。

四、执法人员要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认真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以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五、凡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执法人员均应回避;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行政处罚案件的公正处理,可向局提出回避请求,由局领导审定。

六、收缴财物时应出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收据,违反规定收缴的,当事人可以拒绝缴纳。

七、执法人员应依法办案、廉洁办案,严禁以案谋私,严禁办人情案,严禁“吃、拿、卡、要”。

八、违法行为从发生之日起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九、收集证据采用登记保存措施,应报局负责人批准,填写《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单》,并在7个工作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超过7个工作日当事人未来接受处理的,不影响行政处罚(理)决定的作出。

十、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途径。

十一、作出较大数额罚款(个人50元以上、法人单位组织1000元以上,从事经营活动的20000元以上)的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3日内决定是否要求听证。

十二、向当事人送达处罚决定书,按规定要求必须在7日内送达,并填写送达回证。

十三、行政处罚实行查处分离、罚缴分离制度。

十四、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行政处罚应公示。凡违法(章)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石鼓区旅游外侨民宗局行政执法全过程

记录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旅游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管理,提高旅游行政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保障执法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湖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结合石鼓区旅游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以下简称执法记录)是指旅游执法部门及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时必须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

第三条 本局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为执法记录的主体。

第四条 记录方式。记录包括文字、音像等方式。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

第五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客观、公正、高效的原则,旅游执法人员应根据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不同,采取相应的方式和手段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工作人员在实施执法记录时,应保持仪容严整,语言文明,维护执法队伍形象。

第六条 执法程序启动、调查与取证、审查与决定、送达与执行的记录按照《湖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的标准执行。

第七条  执法人员在当天执法活动结束后,须在第一时间将现场执法记录信息交执法大队导出、保存;连续工作、异地执法或者在偏远、交通不便地区执法办案,确实无法及时移交资料的,应当在返回单位后24小时内将现场执法记录信息交执法大队导出、保存。音像记录应按要求将信息储存至执法信息系统或专用存储器。执法人员不得私自复制、保存现场执法记录。

第八条 旅游行政执法部门及人员在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30日内(法律、法规、规章有具体要求的,从其规定),应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形成相应案卷,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归档、保存。执法全过程音视频记录最少保存1年,作为证据使用的记录信息,复制为光盘后附卷,随案卷保存时限保存。

第九条  因工作需要查阅视听资料的,应当报经执法大队大队长审核、案件的局主管领导批准,并由保管人对查阅人、查阅事由、查阅时间等情况进行登记后,方可查阅。

第十条 当事人根据需要申请复制相关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经执法大队大队长审核、案件的局主管领导和局主要领导同意,可复制使用,并备案经办人人、提取人、提取时间等信息,依法应保密的除外。

第十一条  在办理涉法涉诉案件、执法监督、案情研判等工作中,需要调取、查看现场执法记录的,依照第九条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任何人不得对原始现场执法记录进行删节、修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提供现场执法记录。

第十三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办公室、党支部、政策法规处均为行政执法记录的监督检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通过提取、调看执法记录仪信息,开展作风、执法监督工作。了解一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及时纠正不规范的执法行为;执法行为被投诉的,及时收集、保存相关信息,作为调查处理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局办公室、党支部、政策法规处应对执法全过程音视频记录工作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按一定比例对现场执法全过程音视频资料进行抽查,纳入执法质量考评,检查内容为:

(一)对规定事项是否进行现场执法音视频记录;

(二)对执法全过程是否进行不间断记录;

(三)现场执法全过程音视频资料的移交、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 监督检查机构在执法记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问题要督促责任单位及时整改。对具有以下违反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提请局行政领导班子对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

(一)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二)违反规定泄露执法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故意毁损,随意删除、修改执法全过程中文字或音像记录信息的;

(四)故意摄录、制造虚假证据信息的(四)不按规定储存或维护致使执法记录损毁、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违反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章  行政许可全过程记录规则

第十七条  局监督管理处负责相关审批事项的统一受理、形式审查和统一送达环节的工作。

第十八条  受理环节。申请人现场提交申请材料的,申请事项不需要行政许可或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即告诉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向申请人出具书面材料接收单;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如有涂改须经申请人确认并加盖指膜;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2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书面补正通知书;对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申请,要出具书面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所有书面材料均按要求一并放入行政许可案卷。

申请人通过邮寄提交申请材料的,工作人员将签收后的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的邮寄单据原件或复印件放入行政许可案卷留存,不再出具书面材料接收单,其他应记录内容与到现场提交材料相同。

第十九条  承办人员对接到的行政许可申请,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审查,提出办理意见,并草拟行政许可决定文书等材料,经承办处室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局领导审批。

承办机构根据局领导的审批意见,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需制作证照的要按要求制作相关证照,并及时将有关材料通知并送达申请人。

第二十条  送达环节。案卷办理完毕后,工作人员与申请人联系,征求申请人的送达方式,自取的,在行政许可案卷上记录领取的时间、领取人;申请人委托他人领取的,在行政许可案卷上记录领取的时间、领取人;通过邮寄送达的,将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的邮寄单据一并放入行政许可案卷留存;留置送达的,留置承办机构,备查。

    第二十一条  行政许可案卷的制作应符合《湖南省行政许可案卷标准(试行)》等有关规定。

第三章  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规则

第二十二条  石鼓区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对应该管辖的旅游行政案件,填写《行政处罚登记表》,根据具体情况由报局主管领导审批。对认为需要给予旅游行政处罚的,在7日内予以立案;对认为不需要给予旅游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

    第二十三条  执法人员调查处理旅游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省政府统一印制或经备案的行政执法证件。应当配带执法记录仪等音像记录设备,对执法过程进行全记录。

第二十四条  执法收集证据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旅游执法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填写《行政处罚登记保存通知单》,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第二十五条 执法人员应当全面、公正、客观地收集、调取各种证据。必要时,可以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共同收集、调取各种证据。收集、调取证据应当制作笔录,由调查人和有关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六条 执法人员调查处理旅游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询问当事人或者其他知情人(以下称被询问人),并制作《行政处罚询问笔录》。被询问人拒绝回答的,不影响根据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认定。 

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被询问人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询问人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被询问人要求自行书写的,应当允许;必要时,旅游行政执法人员也可以要求被询问人自行书写,自行书写的应当有本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七条  勘验、检查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勘验、检查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被邀请的见证人、有关的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八条  旅游行政处罚案件,经调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应当填写《行政处罚意见书》,并连同《行政处罚登记表》和证据等有关材料,由执法部门提出初步意见后,再交由局分管领导或者局务案审会议审查决定。

第二十九条  凡决定给予旅游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规定格式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旅游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旅游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旅游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旅游行政处罚决定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第三十条  以旅游局名义作出各类行政处罚,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加盖石鼓区旅游局印章。

第三十一条  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由局法制工作机构组织听证,制发《举行听证通知》,制作行政处罚听证笔录。当事人不承担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第三十二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行政处罚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被处罚人不在,可以交给其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代收,并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

被处罚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签名、盖章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单位有关人员到场,说明情况,把《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其住处或者其单位,并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视为送达。

被处罚人不在本地的,可以委托被处罚人所在地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代为送达,也可以挂号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三十三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承办人应当将案件材料立卷。

旅游行政处罚案件卷宗一般包括:卷皮、目录、案件登记表、证据材料、旅游行政处罚意见书、旅游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其他材料。

旅游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终结,承办人应当根据一案一卷的原则,将案件的全部材料立卷归档。

第四章  行政强制全过程记录规则

第三十四条  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前,旅游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根据执法办案系统中现有的法律文书式样,制作强制审批表。同时要进行音像记录。经批准同意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制作相关法律文书。

第三十五条  因先行登记保存证据而采取封存、扣押措施的,封存、扣押清单应当由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字(盖章),并详细载明封存、扣押的时间和地点,封存、扣押的船舶、货物、设施的基本信息、数量及状况等事项。

第三十六条  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财物,应妥善保管,建立扣留(封存)财物台帐。对扣留封存的财物不得擅自动用,调换或毁损。

对封存的物品,应当加封封条,保管人不得随便动用。物品由当事人自己保管的,应当由当事人出具保证书。

对封存、扣押的财物需委托管理的,应出具扣留(封存)物品委托保管通知书,注明委托保管物品种类、数量、质量等明显特征。

对于易腐烂变质的物品,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直接先行处理的,或当事人同意先行处理的,经执法部门主管局领导批准后,采取相关措施留存证据,方可进行变价处理,并详细填写物品处理记录。

第三十七条  采取封存、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填写审批表,报执法部门主管局领导批准,但是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三十八条  对封存、扣押的物品作出以下处理前,应当制作并送达封存/扣押告知书:

(一)延长封存、扣押期限的;

(二)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

(三)依法没收或者销毁的。

第三十九条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解除封存、扣押的,应当及时制作解除封存/扣押决定书和退还物品清单,经执法部门主管局领导批准后送达当事人。

退还物品清单应当由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字(盖章),并载明退还时间、地点,退还封存、扣押的物品的基本信息、数量及状况等事项。已先行依法处理的物品,应返还处理所得全部价款。

第五章  行政检查全过程记录规则

第四十条  旅游行政检查过程中形成的如下记录应按规定形成案卷:

(一)案源登记相关材料,如举报材料、抽查计划、上级交办、其他部门移送等。

(二)审批意见或审批立案材料。

(三)检查通知书或者笔录。

(四)询问笔录、调查笔录、现场笔录、勘验笔录、鉴定结论等证明材料。

(五)依法由当事人或证明人签名的提取物品原件、资料原件清单。物品资料返还当事人的证明材料(如签收等)。

(六)回避申请与决定、变更检查人员或时间、延长检查时限、检查中止或终结(指无法继续检查,不同于检查完毕)等程序性事项证明材料。

(七)检查报告。如涉及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转为行政处罚程序或依法移交,并做好相关记录。

(八)证明相关人员签收的材料,如通知书上的签名及接收时间、送达回证等。

(九)执法机构认为有必要归档保存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四十一条  行政检查的关键环节须进行音像记录。

第四十二条 行政检查全过程记录的制作应符合档案有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由局政策法规处负责解释。

石鼓区旅游外侨民宗局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行政处罚行为,提高行政执法质量,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我局按照程序实施的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在作出决定之前,由局政策法规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未经法律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不得作出决定的内部监督制约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重大行政执法案件是指:

 (一)情节复杂的案件;

 (二)吊销经营许可证和执业许可证;

 (三)责令停业整顿;

 (四)因重大违法行为给予公民3万元以上罚款、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0万元以上罚款,取消出国(境)旅游业务经营资格;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第四条  我局按照程序办理的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应当在终结之日,将案件材料和相关情况向局政策法规处提交。

 第五条 局政策法规处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相关材料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后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日。

 第六条 局政策法规处对重大行政执法案件进行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查清;

 (二)本机关对该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三)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材料是否齐全;

 (四)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行政审批结果是否适当;

 (六)程序是否合法;

 (七)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事项。

 第七条 局政策法规处审核重大行政执法案件,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听取陈述申辩,还可以会同办案处室深入调查取证。

 第八条 局政策法规处对案件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对违法行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批准的建议,或者建议办案机构撤销案件。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补充调查,并将案卷材料退回; 

 (四)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的,提出修正意见;

 (五)对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六)对超出我局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

 (七)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提出不予处罚意见;

 (八)对重大、复杂案件,建议我局负责人集体研究决定;

 (九)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的建议。

 第九条 局政策法规处审核完毕,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二份,一份留存归档,一份连同案卷材料退回办案机构。

 第十条 我局办案处室收到局政策法规处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后,应当及时研究,对合法、合理的意见应当采纳。

 第十一条 我局办案处室对局政策法规处的审核意见或建议有异议的,可以提请局政策法规处复核;局政策法规处对疑难、争议问题,应当向政府法制机构或者有关监督机关咨询。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经法律审核、局领导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制作、送达。

 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案件需要举行听证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我局办案处室或者其人员不按本制度报送案件进行审核,审批人未经法律审核程序予以审批,致使案件处理错误的,由办案人和审批人共同承担执法过错责任。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石鼓区旅游系统

法制审核人员培训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法制工作人员队伍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保障法制审核人员正确运用法律履行职责,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加强法制审核人员学习培训,是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举措,是全面推进依法治旅的重要内容,是促进我局依法、合理、公正文明执法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第三条  学习培训遵循的原则:

(一)因需施教,满足岗位的原则。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要求,精准分析实际需求,科学设定学习培训内容;

(二)注重实际、学以致用的原则。立足审核岗位,严格落实执法活动的审核把关职责,以问题为导向精心设计安排课程;

(三)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根据年度工作要点及培训计划,实施精准化培训,分步实施。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局从事规范性文件管理、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赔偿、行政复议等行政行为的各类法制审核人员。

第五条  法制审核人员学习培训由政策法规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  根据法制审核工作需要和岗位要求,政策法规处提出学习培训需求,制定年度学习培训计划,明确培训的时间、内容、方式,做到有规划、有要求、有成效。

第七条  法制审核人员学习培训的基本要求是:

(一)自觉学习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熟练掌握法制审核岗位必备的法律常识和专业知识,进一步提高履职能力;

(二)法制审核人员学习培训应与行政执法工作相结合,根据各自的特点和实际,通过以案释法等方法提升学习效果,不断提高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

(三)相关的旅游法律法规规章等制度颁布后,法制审核人员应当在两周内组织学习和宣传;

(四)严格遵守学习培训和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认真完成各项学习培训任务。

第八条  学习培训分为日常学习和集中培训两部分,采取自学、专题讲座、案例教学、交流研讨、座谈调研等多种形式进行。

第九条  坚持个人自学与集体学习相结合,走出去学与请进来教相结合,学政策文件与业务研讨相结合。重视个人自学,做好读书笔记;重视学习与座谈调研的结合,不定期地交流学习心得,展开讨论,不断提高依法办事的能力。

第十条  日常学习应根据岗位要求所具备的综合素质、业务知识和基本技能进行,主要包括:

(一)参加本局组织的专题讲座;

(二)采取“互联网+培训”模式,依托法制部门、人社部门培训系统进行网络学习;

(三)加强依法行政依法治旅相关政策文件的学习;

(四)围绕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等涉及管理相对人切身利益的行政行为,就依据适用、执法程序、调查取证、文书制作、案卷规范等实践技能进行学习。

第十一条  集中培训的内容涵盖政治理论、相关法律知识、法治业务、更新知识等,主要包括:

(一)参加市政府及省旅游委等上级部门组织的法治培训;

(二)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举办法制审核人员业务知识培训,邀请专业实力强、经验丰富的师资人员授课。

(三)开展外出对标学习,学习借鉴先进单位法制工作方面的先进经验。

第十二条  建立法制审核人员学习培训档案制度。政策法规处负责学习培训情况的登记、整理、归档、统计工作,如实记载人员参加学习培训情况。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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