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确保公开、公正执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执法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民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行政执法股室的执法事项应在局政务公开栏上进行公示。
第二条 行政执法公示包括以下内容:
(一)行政执法的事项;执法股室名称和具有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姓名、照片、职务、岗位责任;
(二)执法依据、执法权限;
(三)执法时间;
(四)执法范围;
(五)收费标准、依据;
(六)执法结果。
第三条 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执法时应预先告知当事人执法依据、内容和所享有的权利,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向当事人提供咨询、解答服务。
第四条 执法人员外出执法时,必须2人以上共同执法,并出示有关证件,亮出身份。
第五条 在作出行政处罚时,必须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当事人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受理机关及期限。
第六条 各执法股室应将执法文书交局法制办公室审查并按程序报局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