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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鼓区财政局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9-28 08:25     

  石鼓区财政局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

(试  行)

 

  第一条 为规范财政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财政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财政行政执法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切实做到依法行政,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区财政系统在行政征收、行政许可(确认)、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财政执法行为中,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做好财政行政执法公示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建立健全财政行政执法事前、事中、事后公开机制,采取一定方式,依法将本单位的行政执法职责、依据、范围、权限、标准、程序等行政执法内容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的制度。 

  第四条 财政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全面、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区财政局法制机构负责指导和监督本单位的财政行政执法公示工作。

第六条 财政行政执法公示分为事前公开、事中公开和事后公开。

  第七条   事前公开主要是公开财政执法主体、职责、人员、依据、权限、程序、救济渠道、监督投诉方式等信息,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废改和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事前公开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执法主体与职责。主动公开局机关各部门的机构设置、具体职责、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二)执法人员。主动公开本单位《财政执法人员清单》,明确财政执法人员的姓名、单位、职务、证件编号、执法类别、执法区域等。

(三)执法依据。主动公开财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

(四)执法权限。主动公开行政征收、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处罚等财政执法事项清单,对执法事项的项目名称、执法主体、承办机构、设定依据、执法对象、办结时限等内容予以明确。公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对抽查事项的检查主体、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内容等予以明确。公开进户执法事项清单。

(五)执法程序。主动公开财政征管规范,公开财政执法流程图。编制《财政执法服务指南》,方便群众办理各种事项。

(六)救济渠道。主动公开当事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以及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渠道。

(七)监督投诉方式。主动公开接受举报的监督投诉电话、电子邮箱、受理部门、办公地址及受理反馈程序等信息。

   第八条  事中公示主要是财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过程中,主动亮明身份、出示执法文书、告知权利义务、公示执法过程。

事中公示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执法身份公示。财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以及公开明示工作人员姓名、岗位、职务、执法事项等信息。

(二)出示执法文书。严格按照《全国财政征管规范》《全国财政检查规范》等规定的制式文书,制作出示执法文书,做好告知说明工作。

(三)财政执法过程公示。对依申请的财政行政执法事项定期公示办理过程,面向当事人公开即办事项的办理过程。

第九条  事后公开主要是全区财政系统作出财政行政执法行为后,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对执法结果信息予以公开。

事后公开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执法结果公开。在规定期限内主动公开委托代征信息、财政行政许可决定、非正常户认定信息、双随机抽查结果、财政行政处罚结果等信息。

第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执法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二)公示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三)可能妨害正常财政执法活动的;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不予公开的。

   第十一条  财政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属于权力责任清单范畴的,按权力责任清单要求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 财政行政执法公示可以采用以下形式:

  (一)发布公告;

  (二)通过本级政府网站公布;

  (三)在办公场所设置公示栏或电子显示屏公示;

(四)在办公场所放置公示册、公示卡;

(五)运用微博、微信公众号、智能手机应用程序等现代化信息手段公示;

   (六)其他方式。

第十三条  执法公示事项的职能部门采集公示信息并对其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负责。

第十四条  信息采集部门对拟发布信息是否公开进行初审,经分管局领导审核批准后传递信息发布部门。是否公开难以确定的,提请本单位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五条  税政法规股负责石鼓区党政门户网站财政行政执法公示信息的发布工作。办公室负责电子显示屏、公告栏、宣传册等财政执法公示信息的发布工作。

第十六条  新颁布或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引起财政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财政部门应当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或废止后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行政执法机关执法职能调整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财政部门应当及时作出调整。

第十七条  全区财政系统应当加强财政行政执法公示工作的考核评价,通过实地检查、网络监测等方式,重点加强对公示信息的全面性、及时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的日常评估和考核,并作为重要的考核指标和考核依据,纳入绩效管理。

    第十八条  全区财政系统应当严格落实财政执法公示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规定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石鼓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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