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司法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保障依法行政,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快推进法治建设,优化发展环境,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司法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按照《石鼓区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石政办发【2017】21号)要求,我局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公开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开内容
第五条 事前公开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主动公示执法主体名称、具体职责、内设机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等;
(二)执法人员。在门户网站上公示《行政执法人员名单》;
(三)执法依据。在门户网站上公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应当结合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逐项公示执法依据;
(四)执法权限。及时公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事项;
(五)执法程序。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逐项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并主动予以公示;
(六)救济方式。应当公开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七)监督举报。公示接受监督举报的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
第二节 事中公开内容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应当佩戴或者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七条 应当制作服务指南、岗位信息公示牌等,主动公示服务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申请材料清单(含示范文本和常见错误示例)、办理流程、办理时限、投诉举报、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
第三节 事后公开内容
第八条 事后公开内容包括:
(一)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许可对象、许可项目、许可时间、许可决定、救济途径等;
(二)行政处罚。处罚主体、被处罚主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救济途径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等;
(三)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抽查内容、存在问题以及整改情况。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不予公开:
(一)行政相对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的;
(五)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认为不适宜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公示公开载体
第十条 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不断拓展公开渠道方式,全面、准确、及时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具体公示公开载体包括:
(一)网络平台。主要包括门户网站、微信、短信、智能手机应用程序等现代化信息传播手段。主要用于事前和事后公开内容;
(二)部门文件。主要指规范性文件、信息简报、法规文件汇编等。主要用于事前和事中公开内容;
(三)新闻媒体。主要包括听证会、座谈会、报刊、广播、电视等。主要用于事中公开内容;
(四)办公场所。主要指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等服务窗口和办事大厅的电子显示屏、触摸屏、信息公开栏等。主要用于事前和事后公开内容。
第四章 公示公开程序
第一节 事前公开程序
第十一条 应当结合全区“放管服”改革推进方案和权责清单、罚没清单、监管清单、收费清单等,编制本部门《行政执法公示事项清单》,全面、准确梳理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等事前公开内容,报区法制办审核后予以公示。
第十二条 应当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编制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方式等须事前公开的内容。
第十三条 主管律师、基层法律服务等股室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编制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明确具体操作流程;编制行政执法服务指南,明确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方便群众办事。
第十四条 新公布、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二节 事后公开程序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部门公开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应当及时、客观、准确、便民。
第十六条 各类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公开满5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但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2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已经公开的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三节 公示机制
第十八条 应当构建分工明确、职责明晰、便捷高效的行政执法公示运行机制,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公示内容的梳理、汇总、传递、发布和更新工作。
第十九条 公开行政执法信息应当进行内部审核,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对拟公示的信息依法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二十条 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实施公开的行政执法部门予以更正;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作出处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应当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二十二条 应当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石鼓区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2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