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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鼓区司法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流程

来源:      发布时间:2017-10-30 16:39     

 

石鼓区司法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工作流程

 

一、报送提请审核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执法经办机构报送局法律顾问进行审核,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情况说明;

(二)拟定的决定书文本;

(三)相关的证据材料;

(四)经过听证程序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

(五)经过评估、鉴定程序的,应当提交评估、鉴定报告;

(六)法律顾问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前款第一项所指的情况说明,包括基本事实,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适用行政裁量权的情况,调查取证情况,听证、评估、鉴定的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司法行政部门拟牵头联合其他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由我局法律顾问会同其他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机构进行审核。

局法律顾问收到执法机构送审的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执法经办机构及时补充。

二、重点审核内容

局法律顾问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核:

(一)执法事项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

(二)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适用依据是否准确;

(三)行政裁量权行使是否适当;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法律文书制作是否规范;

(六)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内容。

局法律顾问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

三、出具审核意见

局法律顾问审核后,应当视情节作出处理:

(一)认为符合本机关执法权限,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准确,行政裁量权行使适当,程序合法,法律文书制作规范的,提出同意的审核意见;

(二)认为存在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 行政裁量权行使不适当、违反法定程序、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等情形的,提出纠正的审核意见;

(三)认为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的,提出移送有权机关处理的审核意见。

局法律顾问应当在提出的审核意见中说明理由。

局法律顾问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书。情况特殊确需延长的,经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2个工作日。

审核意见书一式两份,法律顾问、执法机构各留存一份。

四、处理审核异议

执法经办机构对局法律顾问的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书面提请局法律顾问复审。局法律顾问应当自收到书面复审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复审意见交执法经办机构。执法经办机构对局法律顾问的复审意见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审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提请局长办公会议或局党组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四、审核材料归档

局法律顾问应当将法制审核相关材料整理归档,形成规范卷宗材料。

五、严格责任追究

司法行政部门的执法经办机构、局法律顾问违反本规定,不严格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导致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错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对负有领导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予以追究。

 

 

 

 

 

 

石鼓区司法局

2017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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