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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鼓区卫生计生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细则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9-01 16:57     

   

 

 

 

 

 

石鼓区卫生计生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细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保障卫生计生法律、法规的实施,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卫生计生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湖南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的规定,结合我卫生计生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细则适用机关各室和卫生监督综合监督执法局(以下简称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重大行政处罚决定、重大行政强制决定。

第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是对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事前内部层级执法审核的措施。综合监督负责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具体工作,履行对重大执法决定监督检查职责。

第五条

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是指:(一)吊销执业许可证;(二)责令停产停业;(三)对公民处以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及没收非法财物 1 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及没收非法财物 10 万元以上。(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第六条

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强制是指:(一)查封经营场所使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的行政强制措施;(二)扣押许可证或者执照使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的行政强制措施;(三)封闭场所、封存物品使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的行政强制执行;(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强制事项。

第七条

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前,报送综合监督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未申请听证的,由综合监督进行法制审核后,按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申请听证的,由综合监督组织听证,并进行法制审核,按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八条

行政执法部门作出重大行政强制决定,应当在作出行政强制决定前,报送综合监督进行法制审核,后由政策法规处进行法制复核。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重大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按相关规定补办审核手续。

第九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报送法制审核时应当提交审核报告、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副件或者复印件)等材料各1份。

第十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报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基本事实和适用依据情况;(二)审批和集体讨论情况;(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制审核报告还应当提供自由裁量权行使情况。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部门按本细则法制审核机构提供的材料齐备之日为受理日。法制审核机构自受理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工作,制作《法制审核意见书》。并纳入执法案卷。

第十二条

法制审核是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包括下列内容:(一)主体是否合法;(二)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三)程序是否合法;(四)适用法律依据是否正确;(五)处罚是否适当。(六)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十三条

审核机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调阅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也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因调查取证无法在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工作的,经分管法制工作的领导批准,法制审核工作时间可适当延长。

第十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经审查发现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并按下列办法处理:(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不具备的,责令其停止行政执法行为;(二)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予以撤销或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予以撤销或责令改正;(四)办理程序不合法的,予以撤销或责令依法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审核意见应当经分管法制工作的领导审批,必要时向主要领导报告。行政执法部门接到法制审核机构《法制审核意见书》后,应当及时改正,并将结果书面反馈。

第十五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法制审核机构向分管领导报告并记录在案。因没有经过法制审核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一)不按规定要求报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二)拒不配合法制审核部门调阅重大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的;(三)不按法制审核处理决定整改并反馈整改结果的。

第十六条

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石鼓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7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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