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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鼓区教文体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来源: 石鼓区教文体局      发布时间:2019-05-14 17:47     

 

石鼓区教文体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条  为了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活动,加强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教育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

 

    第三条 石鼓区教文体局及局属机构的正式在编人员,并通过石鼓区法制办公室行政执法人员统一考试获得行政执法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是执法全过程记录的主体。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和动态记录两种形式。

 

    第五条  文字记录即通过案卷制作记录行政执法的全过程。

 

    第六条  动态记录即通过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摄像机等执法记录设备对日常检查、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文书送达、听证等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记录,即录像、录音、照片等声像资料。

 

    第七条 由股室负责统一存储执法记录设备的声像资料和保管行政执法案卷。

 

    第八条  行政执法案卷严格按照国家行政处罚案卷标准制作和装订,建立执法案卷档案。

 

    第九条  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每次行政执法结束后及时存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声像资料。各行政执法人员以股室为单位定期将声像资料做好存储。

 

    第十条  行政执法案卷保存期限按照档案保存规定的保存期限进行保存。

 

    日常检查的声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6个月。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的声像资料保存期限应当与案卷保存期限相同。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应当采取刻录光盘、使用移动储存介质等方式,长期保存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声像资料:

 

(一)当事人对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的;

 

    (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行政执法人员的;

 

    (三)行政执法人员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

 

    (四)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重要情况。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案卷及声像资料是保障区教文体局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活动中履行举证责任的依据。

 

    第十三条  需要向行政复议部门、人民法院提供案卷、声像资料的,由相关股室统一提供,并复制留存。

 

    第十四条  对案卷、声像资料等执法记录材料,实行严格管理,未经批准,不得查阅;因工作需要查阅声像资料的,经批准后,方可查阅。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时,应当佩戴、使用执法记录设备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客观、真实地记录执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处罚或者采取强制措施、询问当事人时,应当事先告知对方使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

 

    第十七条  执法记录设备应严格按照规程操作,遇到故障应立即停止使用,联系专业部门进行维修,不得私自将设备进行拆装和更换处理。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由所在单位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时不使用执法记录设备,或者不按规定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二)删减、修改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原始声像资料;

 

(三)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记录的案卷和声像资料;

 

(四)利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与执法无关的活动;

 

(五)故意毁坏执法文书、案卷材料、执法记录设备或者声像资料存储设备;

 

(六)其他违反执法记录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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