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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鼓区商务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操作细则

来源:      发布时间:2017-11-16 16:25     

   

 

 

 

 

石鼓区商务局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操作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建设,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我局依法实施的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方式,对行政执法的整个过程进行实时跟踪记录的活动。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有关文书、听证材料、专家论证报告、内部审批材料、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

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也可以分别使用。

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的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实施全过程记录。

除本办法规定的执法环节必须进行音像记录外,根据不同情况,其他执法环节需要音像记录的,同时进行音像记录。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坚持合法、客观、准确、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加强信息化建设,根据执法工作的需要,建设全过程记录的相关设施,配备音像记录设备,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第六条  局法制机构对我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

 

第二章    行政检查全过程记录

第七条  行政检查全过程记录采用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八条  行政检查的文字记录采用制作执法文书的方式进行。

第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在行政检查调查笔录中对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件编号及出示情况进行文字记录,并由当事人或在场人员签字。

第十条   行政检查全过程音像记录内容:

(一)被检查场所的情况;

(二)询问当事人的情况;

(三)检查行为的实施情况;

(四)需要重点记录的其他情况。

 

第三章  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

第十一条  实施行政处罚应当由行政执法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经局主管领导批准。情况特殊的,可先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并在行政执法程序启动后24小时内补报。

立案审批表应当载明案件来源、案由、当事人基本情况、案情及立案理由、承办人意见、承办股室意见和局主管领导意见。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部门接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的,需要查处的,及时启动执法程序,并进行相应记录;对实名投诉、举报,经审查不符合立案标准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并记录相关情况。

    第十三条  行政处罚调查笔录应当对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件编号及出示情况进行文字记录,并由当事人或在场人员签字。

  第十四条  对告知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听证等权利的方式应当进行文字或音像记录。

  第十五条  调查、取证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文字记录:

  (一)询问当事人或证人,应制作询问笔录等;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的,应制作调取证据通知书、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等;

  (三)现场检查(勘验)等,应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

  (四)抽样的,应制作抽查取样通知书及物品清单等;

  (五)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应制作权利告知书、陈述申辩笔录等;

  (六)举行听证会的,应依照听证的规定制作听证全过程记录;

  (七)指定或委托法定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的,鉴定机构应出具鉴定意见书等;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调查方式。

  上述文书均应由行政执法人员、行政相对人及有关人员签字或盖章。

  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和提供证据的,应进行记录。

  第十六条  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调查和听证取证方式的,应同时进行音像记录,不适宜音像记录的除外。采取其他调查取证方式的,可根据执法需要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七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行政执法人员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应记录以下事项:

  (一)证据保全的启动理由;

  (二)证据保全的具体标的;

  (三)证据保全的形式,包括先行登记保存、复制、录音录像、鉴定、勘验、制作询问笔录等。

  第十八条  草拟的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应载明起草人、审核人、决定形成的法律依据、证据材料、应考虑的有关因素等。

  第十九条  局法制机构审查文字记录应载明法制机构审查人员、审查意见或建议。

  第二十条  组织专家论证的,应制作专家意见书或会议纪要。

  第二十一条  集体讨论应制作集体讨论记录或会议纪要。

  第二十二条  审批记录包括审批人签署意见、签名、日期。

  第二十三条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应符合法定格式,说明决定的事由、法律依据,语言要简明准确。

  第二十四条  适用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应记录以下内容:

  (一)适用简易程序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的具体条件;

  (二)实施简易程序的程序步骤及法定文书;

  (三)当事人陈述、申辩的记录;

  (四)对当事人陈述、申辩内容的复核及处理,是否采纳的理由;

  (五)依法向所属行政机关备案的内容;

  (六)对符合当场收缴罚款情况的实施过程;

  (七)其他依法记录的内容。

  对容易引起行政争议的简易程序执法行为,应采用适当方式进行音像记录。

    第二十五条  直接送达行政处罚执法文书的,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采用邮寄送达方式的,应用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留存邮寄送达的登记、付邮凭证和回执。

  采用留置送达方式的,应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音像记录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采用委托、转交等送达方式的,应记录委托、转交原因,由送达人、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采用公告送达方式的,应重点记录已经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以及公告送达的方式和载体,留存书面公告,以适当方式进行音像记录,并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二十六条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对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的情况进行文字记录。

  依法责令改正的,应按期对改正情况进行核查并进行文字记录,可根据执法需要进行音像记录。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需要强制执行的,应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移交其他机关强制执行前,按照法定形式制作催告书并送达当事人。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的,应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中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行政执法人员对陈述、申辩内容的复核及处理意见进行记录。

第二十九条  行政执法部门在依法催告后,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相关文书、强制执行结果等全过程进行记录。

 

第四章 执法记录的管理与使用

  第三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30日内(法律、法规、规章有具体要求的,从其规定),应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形成行政执法案卷,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归档、保存。

  第三十一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对全过程记录文字和音像资料的归档、保存和使用。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申请复制执法记录信息的,经主管局领导审核同意后,可复制使用。

第三十三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五章 音像记录设备管理

第三十四条  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坚持厉行节约、从严控制、性能良好、设备配备与履职需要相适应的基本原则,根据上级规定及执法需要,配备相应音像记录设备。

第三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对所使用的音像记录设备进行维护保养,保证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第六章 监督与责任

  第三十六条  我局实施执法全过程记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我局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一)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二)违反规定泄露执法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故意毁损,随意删除、修改执法全过程中文字或音像记录信息的;

  (四)不按规定储存或维护致使执法记录损毁、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违反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的。

 

第七章

  第三十七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健全内部工作程序,全程记录内部审批流程,明确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按照行政执法的依据、条件和程序,由承办人提出意见建议,经审核人核查后,报审批人批准。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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