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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鼓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实施细则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9-01 16:55     

   

石鼓区卫生和计划生育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完善和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加强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和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建立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通知》,结合卫生计生执法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区卫生计生局、区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大队、依法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卫生计生行政执法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许可和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在卫生计生行政执法过程中,充分利用文字记录和便携式执法记录仪、视频音频设施、移动执法终端等音像记录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文字记录与音像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全面、准确的原则。

第二章  启动记录事项与记录要求

第五条  卫生计生行政执法文书应当符合文书制作规范的要求,声像信息不得剪接、删改,电子数据应当按照要求及时下载或上传到加密设施设备或平台上保存。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从所要进行的执法事项启动开始时记录,至执法事项办结后结束。

    第六条  行政许可全过程记录是卫生计生行政机关及其监督机构实施行政许可工作人员通过文字和音像记录等方式,对许可程序启动、现场核查(专家评审)、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许可全过程进行记录。包括执法文书制作、现场核查(专家评审)记录及录音录像等。

(一)行政许可全过程应当按照《卫生计生行政审批项目服务指南》使用行政许可文书进行文字记录。行政许可申请受理、现场审查、证件送达等环节以文字记录为主,重大事项和重要环节辅以音像记录。

(二)需要现场审查验收的应当制作现场审查记录,并根据审查需要可以录音录像。

(三)对需要组织专家论证、评审会、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应制作专家论证会议纪要、专家评审意见、党委会会议记录。

第七条  行政执法检查全过程记录是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人员在对管理相对人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过程中,所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

(一)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检查过程中应当按规定统一着装,佩带证章、标志,表明身份,主动出示执法证件,检查结束后由当事人对执法文书签字确认。

(二)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人员对管理相对人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应自到达检查地点开启执法记录仪,对检查地点现场及周边环境进行拍摄后,进入检查单位;检查完毕后应再次对检查地点现场进行拍摄后关闭执法记录仪。

(三)检查结束后制作《现场笔录》、《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或《卫生监督意见书》等行政执法文书,并使用手持移动执法终端采集监督检查的电子数据,按照有关要求及时上传至卫生计生监督信息系统。

(四)行政执法文书按照国家和省卫生计生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相关执法文书要求制作,所有文书应当有相关责任人、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签字或盖章,不得缺项漏项。行政执法文书记载的时间应当与录音录像资料反映的起止时间一致。

第八条  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是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检查过程中对违法行为开展立案查处,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执法活动所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

(一)行政执法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的,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制作《现场笔录》、《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或《卫生监督意见书》,并使用移动执法终端采集违法行为的电子数据,及时录入行政处罚案卷信息,并按照有关要求及时上传至卫生计生监督信息系统。

(二)违法案件的询问(听证)、合议应当使用调查询问室、合议听证室或执法记录仪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并制作《询问记录》、《听证记录》、《合议记录》等执法文书。

(三)行政执法人员询问案件当事人应当表明身份,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告知被询问人权利义务、询问结束后向当事人核实询问内容,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四)《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决定书》、《催告书》、《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等需要送达给当事人的执法文书,在送达时,需要告知权利义务的必须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在当事人确认签收的同时,还应当使用执法记录仪等影像设备。

第九条  行政强制全过程记录是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检查、行政处罚等执法活动中,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所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

(一)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制作《查封、扣押决定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等执法文书。

(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使用执法记录仪、摄像机等影像设备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

(三)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表明身份,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制作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四)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应当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并形成文字记录。

第十条  行使卫生计生其他行政权力事项的执法活动时,根据实际需要,参照上述第六条至第九条的规定,实施全过程记录。

实施卫生计生行政执法工作的执法人员是落实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文书、设施设备管理、使用和记录过程中的文字资料、音像资料整理工作。

第三章  执法记录的管理与使用

第十一条  卫生计生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的应按照规定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并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由行使执法事项的职能股(办)室、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机构负责保存。涉及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活动有关的全程记录音像资料,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机构应建立完善专门的档案保管室,配齐必要的电脑、硬盘、刻录机等保管设施设备,落实专人负责,建立保管档案。

第十二条  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执法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全过程记录的录音录像资料信息按要求移交给资料管理人员拷贝到专用的电脑、硬盘中加密保存或上传至执法平台;对重要音像资料应当刻录成光盘随案卷保存。档案管理部门应当记录制作单位、制作人、制作时间、执法活动或案件名称编号、交接人员、交接时间等主要信息。

同步录音录像资料信息保存期限为两年,其他文书信息按照有关规定的时限保存。当事人对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阻碍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以及其他重要情况的记录信息应长期保存。

第十三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监督执法机构人员因工作需要调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须经分管领导同意并签署《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调用申请单》后,方可调用。任何个人不得私自调用已归档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

 

 

 

 

第十四条  非本部门相关股(办)室和监督执法机构人员需要调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须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并签署《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调用单》后,由管理员提供复制信息,但依法应当保密的不得复制并记录在案。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当严格按照保密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章 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卫生计生行政机关内部法制审核部门及监督执法机构的稽查部门按照《卫生计生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稽查制度》负责对本机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监督检查,定期检查各执法科(股)室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随机抽查执法过程中全记录情况。

第十六条  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按要求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记录的;
  (二)未按规定保存执法文书、音视频资料的;
  (三)违反规定泄露执法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故意毁损,随意删除、修改执法全过程中文字或音像记录信息的;

(五)不按规定储存或维护致使执法记录损毁、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违反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章 附 则

第十 机关各职能股(办)室办理行政执法事项,应健全全程记录内部工作流程,明确分工,落实人员,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实施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石鼓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7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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