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为互联网反垄断立法
衡阳石鼓党政门户网
区政协办
王小青
2010-12-1 12:34:57
石鼓区政协办公室 王小青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中国网民数量近几年急剧增多,据CNNIC(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报告显示,截至2010年6月底,中国网民规模达到4.2亿,手机上网用户超过2.77亿,中国网民目前数量已经超过美国居世界第一位。网民队伍的日益扩大,既表明中国已经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互联网大国,也因其迅猛的发展使得相关法律法规还不能与之完全接轨,存在着不少法律盲区。笔者认为互联网缺少反垄断法就是其中之一。
近日,因为360爆料腾讯私自扫描用户的隐私信息并且推出制止和曝光腾讯的扣扣保镖引起的qq与360的隐私大战,就像是一记重磅炸弹,在中国的互联网界可谓引起了轩然大波。作为中国互联网到目前为止最大的一起群殴事件,除了通过技术、口水来解决,最重要的将是法律的裁定。
以腾讯公司为例,美国有一本著名的《合并准则》,可以通过HHI指数来判断任何一种业务服务是否达到垄断级别。只要HHI指数超过1800,即可视为存在垄断行为;如果HHI指数超过达到4500时,即可对市场产生负面影响,形成行业危害。当HHI指数超过6000时,会造成行业竞争完全崩溃,彻底消灭掉已存在或者可能存在的竞争对手的生存的发展空间,从而限制整个行业、包括自身的创新与发展。在中国原有的如石油、电信等公认垄断行业中,HHI指数从未超过6000。然而就即时通讯而言,腾讯的QQ和TM已经占有超过90%的市场,其HHI指数至少达到8100以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九条之规定,腾讯也早已确立了市场的支配地位。
因此,我们建议:
一、国家应尽快在《反垄断法》中对互联网行业的各项相关法规进行修改和完善。以法律的形式对互联网行业公司的运营范围、开发领域等进行明确规定,杜绝其过分扩张。
二、在现有的《反垄断法》中有一条:“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但对互联网上如何制止一些公司滥用支配权没有详细规定,比如应该规定相关软件或网站的主要功能上实行互通政策。如腾讯与各大IM在即时通讯上的互通,支付宝与其他支付软件上的互通等等。只有细化这些法律规定,才能对互联网领域的垄断从源头上进行有效控制。
三、由于知识产权是信息技术的核心问题,知识产权本身又是一种排他的权利,这往往跟反垄断构成了对立。建议在对互联网反垄断法进行立法的同时,也要对《知识产权法》相关条目进行适当修改,做到有法可依,互不相悖。
中国与发达国家IT行业相比较,还是相对落后的,但发展势头却很猛,从这一点上,民众对互联网的反垄断法也有很大的期待,期望能够在反垄断法上面解决IT行业的垄断问题,笔者不是法律专家,但相信只要国家有决心,不断加大互联网反垄断法的执法力度,我国的互联网行业一定会发展得更健康,走得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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