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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鼓区公共文化服务群众需求和评价反馈机制实施办法(暂行)

来源:文化股    发布时间:2018-03-2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精神,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推动文化惠民项目与群众文化需求有效对接,保障群众基本文化权益,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公共文化服务,是以政府部门为主导、以保障公民的基本文化生活权利为目的,向公民提供的公共文化产品与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群众需求和评价反馈机制,是指各公共文化服务机构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理念,以群众需求为导向,以群众评价为依据,形成信息畅通、上下联动、供需对接,有效满足人民群众基本文化需求的机制。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公共文化服务机构,是指以保障公民的基本文化生活权利为目的,向群众提供公共文化产品与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基层管理单位等,包括区文化馆、图书馆、美术馆、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等。社会力量提供公共文化服务产品与服务的,包括公益性文化协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的人民群众,是指文化服务机构主要面向的服务对象,要把握好公共文化服务的均等性要求,保障好特殊群体参与文化评价反馈的权力。

  第六条 各公共文化服务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及村(社区)文化管理员是群众需求反馈及评价的责任人,依照本办法落实主体责任,区教文体局、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是各级公共文化服务机构的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指导各文化服务机构根据群众的实际需求和合理要求,不断改进工作,创新需求反馈和评价考核制度。

  第七条 评价反馈工作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性。公共文化服务评价反馈工作,要注重实际效果,注重建立科学的渠道、机制,要注重科学分析、合理利用群众反馈评价的信息。

  (二)广泛性。群众基本文化需求的反馈工作,要建立在均等服务的基础之上,群众基本文化服务工作与项目的规划决策,应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与建议。

  (三)便利性。群众基本文化需求的反馈工作,要坚持便民原则,特别要注重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的各种反馈渠道必须信息畅通、便于操作。

  (四)时效性。评价反馈工作要把握好公共文化服务的基本特点和时间节点,重大文化服务一般应按照事前征集需求、事中注重反馈、事后及时评价的工作流程;对群众提出的文化反馈或评价,需回复或沟通的,要及时处理。

第二章 需求征集和评价反馈工作的程序

  第八条 建立常态化的群众文化需求征集机制。

  (一)主动征求机制。各公共文化服务机构要通过发放调查表、召开座谈会、走访了解、开设服务电话、设置意见箱、建立互动平台等形式,主动征求人民群众的文化需求。各公共文化服务机构每年至少发放1次需求调查表(含通过信息平台发放的调查表),至少召开1次服务对象的座谈会。

  (二)被动反馈机制。各公共文化服务机构要认真梳理群众来信、群众来访、群众满意度调查等渠道中的文化服务需求,形成台账。

  (三)信息平台机制。各公共文化服务机构要有效整合利用互联网资源,通过信息化的互动平台及时高效征求群众文化需求,包括微博、微信、网页、短信平台等方式。

  (四)其它征集机制。各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可以通过建立理事会、文化协会、文化团队、文化志愿者等形式或人员建立群众需求渠道;可以开辟微博、微信、网页、短信平台等其他多种有效的渠道,搜集有关群众基本文化需求信息。

  第九条 建立有效的信息汇集整理机制。

  (一)分级汇总。建立村(社区)、乡镇(街道)、区教文体局三级群众需求征集机制,层层上报、分级汇总,将基层需求和评价意见逐级上报。

  (二)上下联动。群众文化需求反馈既可自上而下,也可自下而上,根据各文化服务机构的效能分级组织实施、汇集、整理,做到上下一盘棋。

  第十条 建立规范的需求信息运用机制。

  (一)信息使用。群众文化需求和反馈意见是各文化服务机构开展公共文化服务、举办文化演出活动的主要依据,各项文化服务要以需求统计为出发点

  (二)项目评审。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在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审批、文化资金划拨过程中,应参考群众需求反馈的意见。

  (三)阶段供给。各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应建立文化产品与服务阶段性供给机制,以确保文化服务能够根据需求反馈意见及时调整,要建立文化产品与供给预告机制,区文化机构可根据工作安排按年度发布重大活动安排,乡镇和村(社区)可根据实际每月进行预告。

  第十一条 建立科学的群众评价反馈机制。

  (一)常规评价。依托需求征集机制的多种渠道,广泛征求、了解、掌握辖区群众对设施免费开放、文化服务、文艺演出、讲座培训等基本服务项目的评价和满意度,特别要利用好信息化手段,通过各服务机构的网页、微博、微信等收集群众评价。

(二)跟踪评价。通过现场发放活动评价表、满意度评价表对每个阶段性、具体的文化项目开展跟踪调查。

(三)评价反馈的实施。评价反馈可由文化服务机构组织实施,也可委托第三方组织实施,各文化服务机构每年至少开展1次整体工作的评价,每年至少选取1项文化活动开展跟踪评价,区文化主管部门每年至少开展1次针对各乡镇公共文化服务的满意度测评。

  (四)评价反馈的运用。群众的评价反馈是文化产品与服务绩效评估的重要指标,是各文化服务机构组织类似文化活动项目、确定文化服务主体、购买社会服务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需求征集和评价反馈机制的要求

  第十二条 各公共文化服务机构要增强责任意识,将群众基本文化需求和评价纳入日常文化建设与管理工作中,将其作为评价本部门发展水平、发展质量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

  第十三条 各公共文化服务机构要及时处理群众的反馈信息,需要答复的需按相关要求和时限予以答复。

第十四条 各公共文化服务机构要认真听取群众的意见与建议,针对群众合理的意见与建议,改进工作方法。

第十五条 各公共文化服务机构要做好群众基本文化需求反馈工作,主动接受群众监督,最大限度地满足群众的文化需求。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教文体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