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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也应避免“一刀切”

来源:政协办    发布时间:2020-07-06

衡阳市石鼓区政协委员、秘书长王志勇反映:自新冠病毒引发的肺炎疫情爆发以来,滥食用野生动物问题再次引发社会各界关注,为打赢疫情阻击战、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前,从中央到地方都出台了有关全面禁止交易、食用野生动物的规定,为从源头上控制疫情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但据了解,一刀切式的全面禁止交易、食用野生动物给社会及生态环境,尤其是给人工养殖、繁育野生动物行业造成诸多不利影响:

一、造成社会经济巨大损失。相关规定将陆生野生动物和其他非保护类的陆生野生动物都列入了禁食的范围,同时强调,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和人工养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根据《中国野生动物养殖产业可持续发展战略研究报告》(2017年),2016年,全国野生动物养殖产业的专兼职从业者有1409多万人,创造产值5206多亿元人民币,主要涉及龟鳖类、毛皮动物、蛇类、鹿类、鳄鱼类、蛙类等养殖业。受政策影响,养殖野生动物及制品不得出售,相关养殖业经济损失在所难免;同时,野生动物禁售补偿势必给地方财政带来沉重负担。

二、存栏野生动物处置问题养殖野生动物禁售后,养殖户失去谋利渠道,大批存栏野生动物如处置不当,势必引发新的问题,当前处置存栏野生动物有两种方式一是放归,二是扑杀。而放归与扑杀专业性强,稍有不慎都将破坏区域生态系统承载力、导致放归动物大量死亡或环境污染,不利于生态环境的保护。

三、野生动物养殖转型近年来,很多野生动物养殖产业都形成了定规模提供大量就业机会增加了农民收入并带动了与养殖相关的产业如饲料、兽药疫苗、机械设备、有机肥等产业的发展。一纸禁令下,除养野生动物殖业本身,也将势必影响养殖产业链上、下游企业。

为此,建议避免“一刀切”式禁止食用野生动物:

一、认定要科学。在各级制定有关禁食规定时,由于渔业法等已对捕捞鱼类作了规范,鱼类的水鱼、黄鳝、鳅鱼等长期食用水生野生动物可不列入禁食范围,同时鸽、兔等人工养殖技术成熟,鸽、兔养殖纳入畜牧法进行管理。因此,完全可在科学认定后,通过立法或修改法律法规将部分人工养殖技术成熟的“野生”动物养殖纳入畜牧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二、培训要迅速。建议相关管理部门要迅速开展最新的培训工作,组织一线执法管理人员参加培训,提高一线执法管理人员的业务能力,促使一线执法管理人员在实际的工作当中严格按照最新的法律法规开展市场准入、生产运输、打击取缔等工作,严格确保无明令禁止的野生动物养殖及出售,同时保障合法养殖户的合法权益

三、宣传要客观。由于社会大众对野生动物认知存在盲区,受疫情及政策宣传影响,如今社会大众对诸如海鲜、放养牲畜等与“野生”沾边产品“敬而远之”,这无疑给恢复经济生产带来一定障碍,因此,建议宣传部门、执法部门、新闻单位加大宣传力度,适时、高频度开辟科普和普法专栏,引导社会大众正确对待涉“野”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