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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商务局] 关于做好2019年度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加工贸易)申报工作的通知

来源: 市商务粮食局网站      发布时间:2020-04-07 15:25     

市城区、市直园区外贸主管部门及相关加贸企业:

按照《湖南省商务厅关于做好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加工贸易)使用管理的通知》(湘商加贸〔2019〕2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外贸实际情况,现就做好2019年度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加工贸易)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支持方向

支持加工贸易做大做强,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力度,支持龙头企业和优势产业集群,促进传统产业和产品转型升级。根据企业的产值、新增投资、生产规模、就业等情况,对企业2019年度生产线改造、新产品研发、厂房租赁、利息支出、物流、搬迁、人才培训、就业促进、应对贸易摩擦等费用给予奖补。

二、申报标准

(一)根据加工贸易企业年度产值、新增投资、生产规模等业绩增长情况给予适当的技改研发支持。

(二)给予加工贸易企业适当的物流、搬迁费支持。

(三)鼓励加工贸易企业新建和租赁厂房,给予适当的经费支持。

(四)当年已签订劳动合同的新录入员工给予适当的培训补贴支持。

三、申报范围

申报企业限定衡阳市城区和市直园区且年度进出口额在100万美元以上(含100万美元)。参照数据以2019年1-12月份海关体现业绩为准。

四、申报原则

遵循"重点引导、注重绩效、公正规范"的原则,在年度资金总额范围内调剂使用。对已得到其他相关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再给予支持。

五、申报条件

(一)在我市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按照有关规定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资格或已进行核准或备案。

(三)按照资金支持内容已开展相关业务,且有完整的报关、退税、结汇证明。

(四)近五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五)财务机构及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近三年无不良记录。

(六)资金的使用单位和项目申请单位必须一致。

(七)其他按规定应满足的条件。

六、申报材料

(一)资金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项目的实施情况,费用支出情况,是否有拖欠财政性资金的行为等。

(二)衡阳市2019年度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加工贸易)申请表。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和海关代码证书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四)与具体项目相关的证明材料。包括进出口货物海关报关单、实际发生费用的发票、退税证明、结汇单、合同等佐证资料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七、工作要求

(一)各企业应将申报材料上报各城区、市直园区外贸主管部门审核,各城区、市直园区外贸主管部门应于4月15日前统一上报市商务和粮食局、市财政局(申报材料一式两份)。

(二)市商务和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审核,并依据审核结果确定资金支持具体意见。

(三)审核结果按相关规定在市商粮局、市财政局的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后,由市财政局拨付相关企业。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骗取、挪用和截留专项资金,获得资金支持的企业、单位应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并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

市商务和粮食局  联系人:罗由之  联系电话8223662

市财政局        联系人:吴升平  联系电话88676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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