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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书(衡阳楚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来源: 日常工作      发布时间:2021-06-15 15:40     

石鼓区应急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湘衡石鼓)安监执法大队罚单〔2021〕sgqlc3号

被处罚单位:衡阳楚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解放路216号

邮政编码:42100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邓XX   职务: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137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1年3月4日,石鼓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朱X、梁X对衡阳楚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通过抽查安全生产台账资料发现,该公司特种作业操作人员(匡XX)特种作业操作证(电工)未按规定复审。

主要证据包括:

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各1份,匡XX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特种作业操作人员(匡XX)特种作业操作证(电工)未按规定复审情况;证据二:衡阳楚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衡阳楚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XX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相关信息;证据三:衡阳楚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XX签署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该公司方XX获得授权;证据四:衡阳楚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员工花名册1份,证明特种作业操作人员(匡XX)系该公司在职员工;证据五:2021年3月11日方XX、周XX《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该公司特种作业操作人员(匡XX)特种作业操作证(电工)未按规定复审情况。

以上事实违反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18版)》第一章第七节第二条及《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18版)》第一章第一节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2000.00)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衡阳市石鼓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70010201315014238,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政府或者衡阳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2021年3月22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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