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 石 罚决字〔2022 〕080401号
当事人: 摩拜(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你(单位)于2022年4月7日实施了 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行为,涉嫌 违反《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本机关于2022年4月7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单位于2022年4月7日在石鼓区蒸阳北路11号超出划定区域停放大量美团助力车,未经许可擅自占用行人通道和盲道,严重影响行人通行和市容秩序。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的身份及经营主体资格;
证据二: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一份和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授权委托人的身份;
证据三:现场勘验图,证明摩拜(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超出划停的停车区域停放车辆;
证据四:现场照片,证明摩拜(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超出划停的停车区域停放车辆;
证据五:检查笔录,证明摩拜(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超出划停的停车区域停放车辆;
证据六:讯问笔录,证明摩拜(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超出划停的停车区域停放车辆;
2022年4月13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衡石罚决字2022080401,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 擅自占用城市道路 的行为,违反《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符合《衡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的基准》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改正。
2.罚款人民币贰仟圆整 。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 华融湘江银行 (账号: 70010201315014238 )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石鼓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 衡阳铁路运输法院 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石鼓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2年 4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