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石鼓区纪委监委驻区人大机关纪检监察组 发布时间:2019-10-27
为建立健全机制,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积极为受到不实反映的干部澄清正名。近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同意,自治区纪委印发了《关于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积极为干部澄清正名的工作办法(试行)》。其中,冒用他人名义进行诬告陷害;捏造歪曲事实情节严重;诬告陷害手段恶劣;干扰换届选举、巡视巡察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明知已有明确调查结论仍捏造违纪违法事实,重复多头检举控告,诬告陷害他人;策划、指使或者雇佣他人进行诬告陷害;在组织调查期间,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阻碍干扰调查;严重侵害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扰乱他人工作生活;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等九种情形被认定为从重或加重处理情节。(10月14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在正风肃纪反腐形势不断严峻的当下,举报是纪检监察机关获取信息和案件线索的重要来源,也是公众参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形式。加大对举报线索的查处力度,已经成为不断揪出作风顽疾、贪腐问题的重要手段。通过对举报线索的核查,很多贪腐伎俩都浮出水面,让作风建设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绩。
正是因为举报线索的重要,使得一些心怀不轨、唯恐天下不乱的人在线索举报上动起了歪脑筋——故意捏造“问题线索”,借信访举报打击报复、诬告陷害敢于担当的干事创业者;故意制造“黑料”,给他人“使绊子”;无中生有、打压报复在推进改革的过程中触碰了自己的利益干部;肆意造谣中伤、罗织罪名就因为自身的不合理诉求没有得到满足等等。诬告陷害、歪曲事实、无中生有等手段形式虽然有区别,但背后往往都是为了一己之私,企图通过“踩低”别人谋取自身不正当利益,总想通过举报等方式,将阻碍自己的干部都拉下马,使得揭发举报乱象丛生。
事实上,诬告陷害不仅是歪风邪气,恶意的揭发举报更触碰了纪法底线,任何人的一言一行,都要受到法律的约束和控制。从党规党纪到法律法规,均对诬告陷害的处理作出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党员诬告陷害他人意在使他人受纪律追究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监察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监察对象对控告人、检举人、证人或者监察人员进行报复陷害的;控告人、检举人、证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监察对象的,依法给予处理。《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指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诬告陷害等恶意举报他人的行为,将受到何种处罚,都明确地写在纸上,不允许任何人随意触犯。
“赏善而不罚恶则乱,罚恶两不赏善亦乱”。诬告陷害、恶意举报的行为影响极其恶劣,不仅触碰了道德底线,严重损害党纪国法的权威尊严,扰乱纪检监察工作秩序,而且会极大的挫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对党风政风、社风民风气都造成了恶劣影响。扶正必须祛邪,激浊方能扬清,严惩诬告陷害行为刻不容缓,纪检监察机关必须拿出敢于斗争的魄力、善于斗争的能力,让诬告陷害、恶意举报者没有出路。
首先要仔细甄别各种举报线索。对于每一条举报线索,纪检监委相关部门都要严肃对待、认真受理,特别是对其中所列举的重要因素,要进行认真、细致地调查核实,切实将举报内容核查清楚。根据核查情况,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处置,确保既不放过一个坏人,也不冤枉一个好人。其次要严查严惩诬告陷害诽谤者。只有对诬告陷害、恶意举报者高悬法律利剑,让他们自己品尝搬起石头砸自己脚的苦果,不断提高诬告陷害恶意举报行为的违法成本,才能有力遏制类似行为的一再发生。最后要进一步完善诬告澄清机制,通过调查及时公开澄清事实,以公开通报或者其他公开文书的形式予以澄清,为被诬告陷害者恢复名誉,及时为被诬告陷害的党员干部打气,通过组织力量消除影响,保护其事业心进取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