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发布时间:2022-07-28
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是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审理案件的基本要求。量纪程序规范化,切合当前案件审理工作实际,符合以人为本、执纪为民的工作要求,对于保障和提高案件质量具有积极作用。
近年来,中央纪委、监察部一再强调依纪依法办案,尤其注重程序监督和权利保障。纪检监察机关规范量纪程序,应在现行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条规框架内进行,宜以案件审理程序为运行依托,借力目前各地改革创新、行之有效的一些审理方式方法,扩大量纪参与主体,在案件审理程序中明确规定相对独立的量纪程序。重点抓住审理谈话、公开审理、集体审议、处分决策等关键环节,逐步规范量纪建议、量纪举证、量纪说理、自行量纪、助辩量纪等方面内容。
审理谈话环节,应告知被审查人权利义务,与其核对违纪事实后,允许其比照自己所犯错误自行量纪,并供案件审理人员参考,以保障其合法的申辩权利。即由被审查人根据自己的违纪事实、性质、情节、后果、责任等情况,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党纪政纪条规,自我认定应当受到的具体处分档次,提出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的意见及理由。实践中可通过明确适用范围、操作程序、结果运用、手续办理等内容,来统一规范自行量纪程序。
公开审理环节,规定将量纪程序纳入公开审理程序,明确从事实认定角度举证、质证、辩证,查明违纪事实、错误性质后,由调查人员提出量纪建议,并作出相应说明,必要时出示有关量纪证据。违纪人员、审理助辩人可围绕违纪情节、危害性、责任等内容,就量纪事实及理由发表意见。违纪人员所在单位、党组织及其他有关单位代表可以从不同角度提出量纪意见。量纪控辩有助于监督和制约审理人员的自由裁量权,防止个人主观臆断。
集体审议环节,坚持案件审理室室务会议审议案件,围绕案件事实、证据、定性、处理等内容充分发表意见,确保案件审理质量,避免定性不准,量纪失衡,使案件处理合法、合规、合情、合理。对复杂疑难案件,通过整合审理人才资源,进行集体把关会审。具体可以从熟悉纪检监察业务、有司法实践经验的人员组成的案件审理专家库、案件审理员库中选拔合适人员,组成案件审理小组,赋予其查阅案件材料、参与审理谈话、定性量纪建议等权利,共同对案件定性审核把关,防止量纪畸轻畸重。
处分决策环节,借鉴检察院人民监督员、法院人民陪审员制度,从党代表、特邀监察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方面的人员中,聘请若干名代表,作为特邀监审员,列席纪委常委会或监察机关领导办公会议,参与审议案件,允许其对案件定性量纪发表意见和建议,以推进党务政务公开,扩大社会监督。通过会前授权、会中建议、会后反馈,特邀监审员参与到纪检监察机关领导集体审议案件这一核心环节,案件集体审议更加公开透明,定性量纪决策更加科学民主,案件处理效果更加有效提升。
纪检监察机关规范党纪政纪案件量纪程序,在实践中还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应注意量纪证据的收集。把量纪程序纳入案件审理程序,公开审理中围绕量纪提出的建议、举证质证,要求调查人员重视收集量纪证据,不仅要收集能够证明被调查人违纪的证据,还要收集能够证明其无错的证据,以及有无从重、加重、从轻、减轻量纪情节的各种证据。有的被调查人不会轻而易举交代违纪事实,同步监控录像应如实反映调查谈话、思想教育过程,调查笔录应记清思想转变过程、认识错误态度,有无避重就轻、对抗调查等表现。这对于分析违纪心理、采信证据、定性量纪均有重要作用。
二是应注意量纪证据的公开。公开审理中的案件证据虽已成必然趋势,但现阶段证据全面公开条件尚不成熟,宜慎重对待,因案而异,适度适时公开。而量纪事实证据的公开则不受其限制,可以通过查阅摘抄复制、宣读出示、质证辩论等方式公开。为使助辩人、党代表、特邀监审员等人员更好地行使辅助量纪的权利,实现权责对等,可以尝试赋予助辩人查阅被调查人交代材料、错误事实见面材料、调查报告、主要证据材料的权利,赋予党代表、特邀监审员审阅调查报告、审理报告、请示报告等相关材料的权利,从而依纪依法监督纪检监察机关对案件作出的定性处理。
三是应注意量纪结果的运用。尽管参与量纪的主体多元化,但对自行量纪、助辩量纪意见是否采纳,主动权仍掌握在纪检监察机关手中,违纪人员的自我认识、有关党员干部群众的意见,均应统一到纪检监察机关的处理决定上来。案件审理人员在对全案准确定性的基础上,可考量各方面的量纪建议和意见,采纳合情理、有依据的意见,根据法定、酌定的量纪情节,考虑案件的空间、时间因素,恰当把握量纪的案内平衡和案外平衡,提出审理部门的处理意见和建议,增强审理报告中量纪的说理性,为纪委常委会或监察机关领导办公会议最终的定性量纪决策当好参谋助手。(作者:王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