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 石 罚决字〔2022 〕040501号
当事人: 成立波 。
你(单位)于2022年4月26日实施了 占用公共场地堆放物品 的行为,涉嫌 违反《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本机关于2022年4月26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单位(立波夜市)于2022年4月26日在石鼓区五一路占用公共场地堆放物品,严重影响行人通行和市容秩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以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及经营主体资格;
证据二:现场勘验图,证明成立波夜市占用公共场地堆物;
证据三:现场照片,证明成立波夜市占用公共场地堆物;
证据四:检查笔录,证明成立波夜市占用公共场地堆物;
证据五:讯问笔录,证明成立波夜市占用公共场地堆物;
2022年4月29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衡石罚决字 〔2022 〕040501 ,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 占用公共场地堆物 的行为,违反《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 十四 条第 一 款的规定,符合《衡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的基准》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根据《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 四十条 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改正。
2.罚款人民币叁佰圆整 。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 华融湘江银行 (账号: 70010201315014238 )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石鼓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 衡阳铁路运输法院 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行政执法机关全称(印章)
2022年 5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