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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城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040501)号

来源: 区城管局      发布时间:2022-05-23 16:11     

衡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字〔2022040501

当事人:     成立波                

你(单位)于2022年4月26日实施了 占用公共场地堆放物品 ,涉嫌 违反《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本机关2022426日立案调查。

经查你单位(立波夜市)于2022年4月26日在石鼓区五一路占用公共场地堆放物品,严重影响行人通行和市容秩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以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及经营主体资格;

证据现场勘验图,证明成立波夜市占用公共场地堆物

证据现场照片,证明成立波夜市占用公共场地堆物

证据检查笔录,证明成立波夜市占用公共场地堆物

证据讯问笔录,证明成立波夜市占用公共场地堆物

2022429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衡石决字 〔2022 〕040501   ,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  占用公共场地堆物  的行为,违反《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 十四 条第款的规定符合《衡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的基准》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根据《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 四十条  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改正。

2.罚款人民币叁佰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  华融湘江银行  (账号            70010201315014238   )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石鼓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  衡阳铁路运输法院   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行政执法机关全称(印章)

2022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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