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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城管局】石鼓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执法案件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

来源: 区城管局      发布时间:2023-12-29 15:29     

石鼓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执法案件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行政执法案件审理委员会议事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衡阳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衡阳市城市管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细则》《衡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执法案件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他人重要权益,拟对当事人处二万元(含)以上十万元以下(不含)罚款决定的,以及除立即代履行、加处罚款和滞纳金以外的行政强制措施,局法制机构审核后报行政执法案件审理委员会进行审理。

第三条 以下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报局党组会研究: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二)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他人重大权益,拟对当事人处十万元(含)以上罚款决定的;

(三)拟对当事人处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处罚决定的;

(四)拟对当事人处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处罚决定的;

(五)本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认为需要经局党组会研究的其他行政执法决定。

第四条 案件承办机构在拟做出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局法制机构对其进行法制审核,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再交由行政执法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最终拟处理意见。

第五条 案件承办机构在送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行政执法的调查终结报告;

(二)行政执法决定建议的情况说明;

(三)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四)相关证据资料;

(五)经听证或者评估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者评估报告;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六条 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情况说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案件基本事实;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基准的情况;

(三)行政执法机关主体资格及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四)调查取证和听证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七条 行政执法案件审理委员会由7至9名委员组成,在局党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主任由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法制工作及行政执法工作的副局长担任,成员有政策法规股、市容管理股、园林绿化股等负责人。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渣土执法中队队长、公共秩序中队队长固定列席,相关镇街大队长相应列席集体讨论会议。

第八条 行政执法案件审理委员会采取会议审理和书面审理两种方式,对具体事项进行审理。

会议审理,由行政执法案件审理委员会召开集体讨论会议,研究审核相关事项,案件承办机构应在会议上进行情况说明,经会议讨论后,每位委员分别签署意见。

书面审理,对内容简单无异议的事项,采用书面审理的方法,将送审材料和法制审核书面处理意见在委员中逐一传递,委员在审阅后分别签署意见。

第九条 行政执法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会议准备:

(一)行政执法案件审理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审理会议,并在审理之前将有关案件材料送发给委员会成员;

(二)审理会议必须有行政案件审理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会议;

(三)案件承办机构应在会议召开三天前,按照本议事规则第四条规定,将送审材料交局政策法规股。

第十条 案情特别复杂的执法决定,局政策法规股应当事先征求法律顾问的专家意见,并在行政执法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会议上做专门汇报。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会议应遵守以下程序:

(一)办案大队(中队)介绍案件的基本情况,包括案件事实、主要证据、程序、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裁量权适用情况等,向会议提交处罚建议;

(二)局政策法规股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所认定的案件事实是否清楚、依据的法律法规是否准确、行使的裁量权是否适当等进行说明,提出法制审核意见;

(三)行政执法案件审理委员会全体成员就案件的事实是否属实,对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是否合法、适当进行审查,并实事求是发表个人意见;

(四 )会议主持人组织参会委员对行政执法决定进行表决;

审理结束后,局政策法规股根据行政执法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结论,制作《行政执法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纪要》和《行政执法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意见表》,参会委员核实审理记录后签名并在意见表上签署意见,随同案卷材料退回案件承办机构并作副本进行归档存卷。

第十二条 经过集体讨论能够形成一致处理意见的案件,应当按集体讨论形成的意见制作相关法律文书;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或者决定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最终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终结,应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得当的案件,经行政案件审理委员会通过后,制作《行政执法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意见表》,案件承办部门随同案卷资料提交行政负责人;

(二)对事实清楚、但相关证据欠缺或个别程序不到位,如:证据材料中文字表达不清、应反映的内容未反映、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定性错误、相关数据错误、处理意见不当等,或者对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又没有充分的证据和理由说明不予采纳原因等情形,可制作《补正通知书》,经行政执法案件审理委员会主任签字后,退回案件承办机构予以补正;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以及案件存有疑点等需要退回案件承办机构重新调查认定的,填制《退查意见书》,经行政执法案件审理委员会主任签字后,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查。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决定事项,经行政执法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后形成最终处理意见的,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改变。

第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与现行制度相冲突的,以本规则为准。

第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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