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 石 罚决字〔2024 〕080302号
当事人: 陈柏藩 。
你(单位)于2024年3月26日实施了 擅自毁坏城市树木的行为,涉嫌 违反《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本机关于2024年3月27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4年3月26日接衡阳雅士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举报线索至事发地现场勘察原有城市公共绿地两株樟树被砍伐损毁,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并用卷尺对损毁樟树进行了测量,树木直径为:28CM,30CM 。执法人员现场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保护现场。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证据二:现场勘验图,证明陈柏藩毁坏绿地面积及位置;
证据三:现场照片,证明陈柏藩坏占用绿地现状情况;
证据四:检查笔录,证明陈柏藩毁坏绿地面积及位置;
证据五:讯问笔录,证明陈柏藩毁坏占用绿地现状具体原因;
2024年4月11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衡石罚决字2024020327,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擅自损坏城市树木的行为,违反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符合《衡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的基准》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现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八条,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条。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在我局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开户银行:湖南银行衡阳潇湘支行,收款单位:衡阳市石鼓区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70010201315014238),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石鼓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 衡阳铁路运输 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石鼓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