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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民政局】婚姻登记服务指南

来源: 石鼓区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5-05-12 17:12     

婚姻登记服务指南

石鼓区婚姻登记服务中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开展婚姻登记工作,宣传婚姻法律,倡导文明婚俗,提供婚姻家庭辅导、颁证仪式服务。

办公地址:石鼓区蔡伦大道华耀城商务中心(虎形山对面、维也纳酒店旁)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上午9:00-12:00,下午1:30-5:00

办公电话:0734-8177699(咨询电话)


结婚登记须知

一、受理结婚登记申请的条件

1、双方均为内地居民;

2、当事人双方均达到我国法定婚龄,即男方年满22周岁,女方年满20周岁;

3、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4、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5、当事人双方必须完全自愿并同时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不得委托他人办理。

二、当事人应提交的证件材料

1、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离婚后申请再婚者须提供离婚证或已生效的法院离婚判决(调解)书(注:需开具生效证明)或离婚证明书,丧偶后申请再婚者须提供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或其他能够证明配偶死亡的证明材料。现役军人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2、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同版合影证件照;

3、《婚姻登记个人信用风险告知书》、《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在婚姻登记机关领表亲自填写)。


离婚登记须知

一、受理离婚登记的条件

1、双方均为内地居民;

2、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的结婚证;

3、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5、当事人双方必须完全自愿并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不得委托他人办理。

二、当事人应提交的证件材料

1、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现役军人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结婚证;

2、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3、《离婚登记申请书》、《离婚登记声明书》、《婚姻登记个人信用风险告知书》(在婚姻登记机关领表亲自填写);

4、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同版证件照。

三、受理程序

申请: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带齐相关证件材料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受理:婚姻登记机关对材料进行初审,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

三十日:自婚姻登记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期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

审查:自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自届满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期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双方当事人应当带齐办理离婚登记所需的证件资料,共同到受理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和审查。对于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办理。自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自届满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期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登记(发证):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补领婚姻登记证须知

一、受理补领结婚证、离婚证申请

1、双方均为内地居民;

2、当事人依法在内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或者登记离婚,且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3、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结婚证的当事人应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二、当事人应提交的证件材料

1、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现役军人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2、当事人持有加盖查档专用章的婚姻登记档案或信息共享获取的婚姻登记电子档案;

3、补领结婚证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同版合影证件照;补领离婚证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同版证件照;

4、《婚姻登记个人信用风险告知书》、《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在婚姻登记机关领表亲自填写)。


温馨提示:当事人提交的证件材料必须合法有效、完整真实,各种证件材料上的姓名、出生日期和身份证件号码须一致;上述内容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根据不一致的原因到相应的部门进行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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