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依法向其所在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通过互联网开展人力资源服务,还应当遵守网络安全、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有关规定。职业中介活动是指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和劳动者求职提供中介服务以及其他相关服务的活动,包括为劳动者介绍用人单位、为用人单位推荐劳动者、为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职业信息介绍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互联网人力资源信息服务、组织开展现场招聘会、开展网络招聘、开展高级人才寻访服务等。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额的开办资金;
(三)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
(四)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或参加过人力资源服务从业培训、具有人力资源管理等相关工作经历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应向其所在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书面报告,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的《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审批表》(一式两份);
(二)申请机构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三)申请机构章程及制度;
(四)申请机构办公场所使用场地所有权证或租赁合同;
(五)申请机构专职工作人员名册、签订劳动合同等情况材料;
(六)服务场所照片;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