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鼓区广大居民:
根据国家规定,此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已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目前,疫情防控作为当前最重要的政治任务,我们要万众一心、众志成城,采取最广泛的防疫动员和最有力有效的措施,严防死守抗击疫情,坚决打赢这场疫情防控阻击战。中共石鼓区委全面推进依法治区委员会办公室、石鼓区司法局提醒广大市民在防控疫情期间需要了解的法律规定 :
一、不得哄抬物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225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此类行为即使不构成刑事责任,也可能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根据国务院《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6条第1款规定,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对违法商家根据其违法情节,处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我区举报电话:12358)
二、服从疫情管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预防控制传染病疫情解释”)第1条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115条第2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预防控制传染病疫情解释》第8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277条第1款、第3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三、不得散布谣言。《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预防控制传染病疫情解释》第10条规定,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291条之一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合力战胜此次疫情,需要公众做到不造谣、不传谣、不信谣。
四、行程变动可维权。此次疫情突发恰值春运期间,疫情可能导致预定的车票、机票、酒店和旅游行程因客观原因取消。依据《民法总则》第180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此次疫情属于典型的不可抗力,如果旅客确属因为疫情的原因导致行程安排取消或变更。可以免除相应责任,但需要注意的是必要性范畴。
五、医护感染属工伤。医务人员因工作原因感染的,属于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2款,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中也明确,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中共石鼓区委全面推进依法治区委员会办公室
石鼓区司法局
2020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