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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鼓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石府复决字〔2021〕8号

来源: 石鼓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1-08-30 08:06     

行政复议决定书

石府复决字20218


申请人腾某,女。

被申请人某行政机关。

法定代表人罗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罗某,男,该局工作人员,一般授权。

申请人腾某对被申请人就申请人投诉举报不作为行为不服,于202179日向本申请行政复议,本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其投诉作出处理决定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对申请人的投诉作出处理。

申请人其于2021年3月10日在被投诉举报人店内购买了四盒"蟲草鹿鞭丸",单价150元一盒,共计消费600元。之后发现上述产品系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并于2021年3月11日通过中国邮政挂号信方式,向被申请人进行投诉举报,要求被申请人对举报立案查处,同时对消费纠纷进行调解。但被申请人至其申请复议之日,未对投诉事项进行调解,也未终止调解及告知其调解失败,被申请人存在未履行法定职责行为,故申请行政复议。

为支持其复议请求,申请人提供了相关证据,具体为举报投诉信;支付宝账单详情截图;商品照片;视频截图;挂号信封面照片;邮政物流运单详情。

被申请人称:1.其未收到申请人2021年3月11日通过中国邮政挂号信方式邮寄的投诉举报信,只收到2021年3月15日《衡阳市"12345"政府服务热线群众诉求交办工单》。其于2021年3月18日,安排执法人员就申请人的投诉举报进行实地检查。经检查,未在被举报投诉店内发现"蟲草鹿鞭草",且被举报投诉店的老板表示未销售过该产品。根据该检查结果于当日在12345政府服务平台反馈告知申请人。2.申请人先后多次在石鼓区辖区内进行投诉举报,目的为利用投诉举报索赔或获得政府举报奖励行为,其有嫌疑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不予受理。3.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优化营商环境,被申请人密切关注投诉举报店铺,于2021年7月9日联合公安机关再次对被投诉举报店铺实地检查,发现被投诉举报店铺销售涉嫌添加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经某分局的送样检测确认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被申请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于当日已将被投诉举报店铺的经营者执行拘留。综上,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依法本府复议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具体包括:1.衡阳市"12345"政府服务热线群众诉求交办工单;2.派出机构某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的现场核查情况回复(照片7张);3.某分局石公(治)拘字[2021]0383号拘留证复印件;4.石市监食移[2021]2号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复印件;5.送达回执;6.现场检查笔录复印件;7.被申请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复印件;8.被申请人财物清单;9.某锡贵性保健用品店营业执照、费锡贵身份证复印件;10.被申请人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审批表复印件;11.被申请人案件来源登记表复印件;12.被申请人立案审批表复印件;13.被申请人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复印件;14.被申请人送达回执复印件;15.申请人腾某3月份在石鼓区辖区内3次投诉举报记录(含12345热线)。

经审理查明2021年3月13日,申请人腾某通过中国邮政挂号信方式向被答复人被申请人邮寄《举报投诉信》,该信件反映"投诉举报人于2021年3月10日在被投诉举报人店内购买了四盒‘蟲草鹿鞭丸’,单价150元一盒,共计消费:600元……批准文号:青卫食准字(2005)第325号……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查询该产品制造商‘青海金力源保健品有限公司’时未查询到相关信息,该产品为假冒药品。经查,青卫食准字(2005)第325号均没有在相关部门的备案信息!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及《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请贵单位依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暂行办法》对投诉依照调解程序处理,对举报依照行政处罚程序处理。恳请在处理期限内处理完毕该投诉举报,并书面告知投诉举报人关于该案件的处理结果以及法律依据,对投诉举报人为维护国家食品安全的积极态度给予奖励"等内容。2021年3月15日,邮寄挂号信显示"已签收,收发室,投递员:肖某"。同日,申请人腾某通过电话向衡阳市"12345"政府服务热线求助,反映的问题事件与投诉举报事件一致,要求相关部门帮助调查核实并帮助解决。被申请人被申请人也于同日收到该《衡阳市"12345"政府服务热线群众诉求交办工单》,并于3月18日上午安排执法人员检查。经检查,被申请人收集了相关证据,并形成办理情况回复申请人。申请人没有收到邮寄《举报投诉信》的处理情况,遂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查明的事实,有申请人、被申请人向本府复议机关提供的证据在卷佐证,可以认定。

本府认为: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第七条"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第八条"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举报的,应当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接收投诉举报的互联网、电话、传真、邮寄地址、窗口等渠道进行"、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之规定,投诉举报人可以采取邮寄等方式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投诉举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该自收到投诉举报之日起按照法定程序、期限及方式履行法定职责。本案中,申请人以邮政挂号信方式向被申请人寄送《举报投诉信》,挂号信的收件人、地址均是被申请人的信息,信内物件为"投诉举报信",且投递方式已显示收发室签收,应当视为被申请人已签收信件。至于签收信件的收发室是否将信件交给被申请人的相关人员,系被申请人内部工作制度问题,并不影响被申请人已收到信件这一事实认定。被申请人答复称未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并已就收到与投诉举报同一事件"12345"工单进行回复,该回复说明被申请人已履行"12345"相关职责。就申请人以邮政挂号方式进行的举报投诉,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被申请人于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期限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作出处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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