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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鼓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石府复决字〔2022〕30号

来源: 石鼓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2-11-18 16:41     

行政复议决定书

石府复决字202230

申请人:冯某,女。

   被申请人:某行政机关

法定代表人:何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范某,该局法制大队副大队长。

申请人冯某对被申请人行政处罚行为不服,于2022927日向本申请行政复议,本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2.责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公开赔礼道歉;3.责成被申请人立案抓捕绑架申请人的绑架人员。

申请人称:其因黄沙湾街道以威逼利诱手段逼迫农民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及因2019年12月,被迫无奈签订住房与猪场的无效空格征收补偿协议后,至今没有依法拿到分文赔偿补偿的事由,从向村委开始逐级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但仍未得到依法解决,只好进京走访维权。于2022年9月18日进京,住在北京市某酒店。9月19日凌晨1点多,遭到不名身份的十多个男人实施暴力绑架,强行绑上小车(另还绑了2女3男)。并于当日21点多绑到衡阳。到衡阳松木收费站后,由被申请人松木派出所配合绑架,强迫带上警车并非法羁押在被申请人处。9月23日,被申请人向其补下《传唤证》及作出《被申请人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石公(松)决字[2022]第0517号)。其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认为,1.信访行为未必违法;2.执法犯法违法处罚。故特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向本府复议机构提供了相关证据,包括被申请人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石公(松)决字[2022]第0517号)。

被申请人称:一、对申请人冯某作出的被申请人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石公(松)决字[2022]第0517号)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处罚幅度适当;二、申请人冯某的第三项请求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依法向本府复议机构提供了相关证据,包括:接报案登记表一份、受案登记表一份、对冯某等人依法打击处理的函一份、到案说明一份、传唤证一份,被传唤家属通知书一份、询问笔录一份、石鼓区纪委回复一份、黄沙湾街道回复一份、信访登记表十份、行政处罚审批表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冯某孕检单一份、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一份。

经审理查明:因来雁新城项目建设需要,申请人冯某所在村组纳入该项目征收范围,并开展了征收补偿相关工作。2019年12月开始,申请人冯某等人以拆迁补偿不公不合法等事由上访。2020年4月8日,申请人冯某等3人以"个别部门个别公职人员存在不公不合法行为"、"没有落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拆迁户合法权益’"、"未按规定进行拆迁补偿"等事由向衡阳市信访局登记上访。

2020年11月23日,冯某等5人以"石鼓区某街道办事处主任阳某违法违纪问题突出,在来雁新城项目征地拆迁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问题"为事由,并详细罗列14个问题,向湖南省信访局登记上访,湖南省信访局登记后转交某街道办事处办理。

2020年12月3日,申请人冯某等6人向衡阳市信访局登记信访。2021年1月21日,申请人冯某等3人又向衡阳市信访局登记信访。2021年1月27日,申请人冯某等3人向湖南省信访局登记信访。2021年3月14日,申请人冯某等5人向湖南省信访局登记信访。2021年5月10日,申请人冯某等5人向衡阳市信访局登记信访。2021年9月22日,申请人冯某等5人向湖南省信访局登记信访。2021年10月22日,又重复信访。2022年6月28日,申请人冯某等5人向湖南省信访局登记信访。这几次信访反映的问题与2020年11月23日反映的一致。期间,省、市、区信访局及黄沙湾街道均多次对申请人冯某等人劝访,并告知通过诉讼或向纪委反映等救济途径。且石鼓区纪委监委信访室、黄沙湾街道也均向申请人冯某等人就其反映问题作出书面的回复意见。

申请人冯某等人仍不服劝访及回复意见,于2022年9月18日,进京上访。考虑是党的"二十大"特护期,黄沙湾街道及村组相关工作人员得知后,到达申请人冯某等人入住的宾馆进行劝返。但申请人冯某等人不听劝阻,劝返工作人员将申请人冯某等人带上汽车。2022年9月19日18时许,被申请人松木派出所接到黄沙湾街道工作人员的报警,并赶到衡大高速松木收费站出口,见到申请人冯某等人和黄沙湾街道工作人员。因黄沙湾街道对于新冠疫情管控出省人员管理的有关要求,黄沙湾街道对申请人冯某等人组织实施隔离。2022年9月23日上午10时许,被申请人依法对申请人冯某进行传唤,并将该传唤情况通知了申请人冯某的丈夫谢小委,之后对申请人冯某进行了询问,申请人冯某拒绝回答提问,也拒绝在笔录中签名。某医院健康管理(体检)中心对申请人冯某进行尿HCG定性分析,结果显示"阳性"。被申请人还调取了申请人冯某自2020年4月以来的10次来访登记表和信访机构的回复、核查报告等证据材料,依法告知申请人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陈述和申辩权。当天,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冯某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宣告送达,申请人冯某签名确认。申请人冯某不服该处罚决定书,遂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2021年3月12日,申请人冯某、刘某等5人到湖南省信访局走访,石鼓区信访局、黄沙湾街道及村组的劝返工作人员到省信访局劝返,但申请人冯某、刘某等5人不听劝阻且购买了2021年3月15日长沙至北京的机票,后因故改签至3月16日上午8点多。之后劝返工作人员将准备前往北京的申请人冯某、刘某等5人带上汽车接回衡阳。3月16日6时许,被申请人松木派出所接到报警,并于当日经调查取证依法对刘某以扰乱单位秩序作出十日拘留的行政处罚决定。刘某不服,向衡阳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衡阳市铁路运输法院经申请作出驳回刘某诉讼请求的判决。

以上查明的事实,有申请人、被申请人向本府复议机构提供的证据在卷,足以认定。

本府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第十四条"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第十六条"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第十八条"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第二十条"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第三十四条"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第三十五条"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及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信访人提出信访应严格遵守上述规定。本案中,申请人冯某自2019年12月开始以黄沙湾街道松梅村的征地拆迁补偿事项信访,之后其本人及其亲属、同村村民多次以同一事项向有关部门信访,相关部门也已予以答复或作出处理意见,申请人冯某等人也有申请复查及收到复查申请。同时,申请人冯某的母亲刘某也曾因多次、重复、越级信访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2022年9月18日正值党的"二十大"特护期,申请人冯某等6人又到北京准备继续以同一事项信访,有关单位又安排人员和车辆劝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之规定,申请人冯某的行为明显违反了该规定,被申请人据此以扰乱单位秩序,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决定,属于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本府予以支持。申请人冯某称其合法信访的理据不足,不予支持。

另申请人冯某称其9月19日到达衡阳,被申请人9月23日的《传唤证》为补下文书,但经查询9月17日到19日的全国新冠疫情公布情况,仍有许多风险地区,及申请人冯某等人可能涉嫌扰乱单位秩序等违法行为,黄沙湾街道作为属地政府实施隔离,被申请人于9月23日作出《传唤证》程序合法,并无不当。申请人冯某称其被绑架及因绑架伤害,但绑架属于刑事犯罪,不属于行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及第六条之规定,责成被申请人立案抓捕绑架人员的请求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冯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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