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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鼓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石府复决字〔2022〕33号

来源: 石鼓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2-12-09 16:50     

行政复议决定书

石府复决字202233


申请人:张某,男。

被申请人:某行政机关。

法定代表人:贺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蒋某,该局工作人员,一般授权。

委托代理人:罗某,男,该局工作人员,一般授权。

申请人张某对被申请人就其投诉举报作出的不予立案行为不服,于2022930日向本申请行政复议,本府复议机构于10月17日收到申请人张某的行政复议申请。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22日作出的不予立案行政行为,并责令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其于2022年7月17日在拼多多店铺"某母婴旗舰店",支付9.89元购买"奶嘴"一份,后于7月19日签收。打开使用后发现问题,于8月4日在全国12315平台实名举报商家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收到后作出了不予立案回复。其认为该回复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属于形式回复,并导致申请人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涉嫌虚假宣传欺诈的产品无法退货退款、对身体健康产生影响无法维权,故申请行政复议

为支持其复议请求,申请人提供了相关证据,具体为消费者投诉举报书;全国12315平台个人信息中心网页截图;全国12315平台举报详情截图;拼多多订单详情截图;拼多多网店经营者证照信息截图;包裹包装照片;商品奶嘴照片。

被申请人称:其作出不予立案行为,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一是经对举报人实地检查,被举报商品有独立内外包装,盒内有出厂检验合格证,且能够提供举报商品的检验报告,被举报商品是合格商品;二是申请人没有提供实质性相关证据及材料证明被举报产品有异臭、破口、毛刺和污物,其无法认定及开展相关调查。同时,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查询申请人共投诉13次,举报4160次,申请人不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定义的消费者,而是以投诉举报为业,意图获取赔偿或奖励的"职业打假人",并非为了自身合法权益,申请人与行政机关就其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没有利害关系。故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依法本府复议机提供了相关证据,具体包括:1.案件来源登记表;2.不予立案审批表;3.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市场监管2022第五0104.现场笔录、照片;5.询问笔录;6.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7.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8.生产厂家营业执照及生产许可证;9.产品检验报告书;10.举报人的举报资料;11.12315流程打印件;12.12315平台举报人投诉举报次数打印件。

经审理查明2022年7月17日,申请人张某在拼多多店铺"某母婴旗舰店"购买了一份奶嘴,店铺"某母婴旗舰店"的经营者为某母婴用品有限公司。收到奶嘴实物后,申请人张某认为其购买的奶嘴存在没有附带出厂检验合格证及有异臭、破口、毛刺、污物,且商家无法提供产品检验报告的问题,遂向全国12315平台举报,提交投诉举报书、订单详情、产品快照、营业执照、物流详情、快递面单、产品正面、产品标签作为附件。被申请人于同年8月4日接收该举报,并对被举报者某母婴用品有限公司依法进行调查核实,于8月8日进行现场检查,收集相关证据,依法制作《现场笔录》。于8月11日对被举报者的全权委托人彭某进行询问,依法制作《询问笔录》。于8月19日,经被申请人部门负责人批准,决定不予立案。8月22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对申请人答复"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该公司已提供检验报告"。申请人张某收到该不予立案的决定,遂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申请人其自全国12315平台开通以来,多次投诉举报,其中投诉共13次,举报共4160次。

以上查明的事实,有申请人、被申请人向本府提供的证据在卷佐证,可以认定。

本府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之规定,涉案奶嘴属于食品相关产品。同时根据该法第五十三条"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及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之规定,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义务以其是否履行法定进货查验义务作为判断标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对食品经营者履行法定进货查验义务进行核查,以确定其是否存在违法行为。本案中,被申请人经核查发现涉案奶嘴包装盒上显示工厂为"某母婴用品有限公司",有独立内外包装及出厂检验合格证,且涉案奶嘴是从某母婴用品有限公司处购进,被举报者能够提供某母婴用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报告。据此,被申请人认为被举报者已履行法定进货查验的食品安全义务,且不存在申请人张某所称的存在问题的违法行为,遂作出不予立案决定。该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本府予以支持。申请人张某称被举报者存在的三个问题但并未提供相应证据,本府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就申请人举报进行核查,之后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项之规定,本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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