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信息公开 > 部门信息公开 > 区政府部门 > 司法局 > 政策文件

石鼓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石府复决字〔2023〕1号

来源: 石鼓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3-03-31 17:01     

行政复议决定书

石府复决字〔2023〕1号


申请人褚某,女。

被申请人被申请人,住衡阳市石鼓路68号。

法定代表人:何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范某,该局法制大队副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申请人褚某对被申请人行政处罚行为不服,于2023年1月4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称:2022年8月6日,她与房东商量好退租事宜,房东同意退还押金500元和剩余未住租金240元。8月7日,她与房东在租赁房屋内进行退租,房东却说只愿意退还300元押金,其他不予退还。她不同意遂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要她诉至法院解决退租事宜。此时房东见民警未处理准备离开且告知她,之前已答应的300元押金也不退还了。后在辅警的协调下,房东还是将300元押金转帐给她,并将她联系方式拉至黑名单,未索要租赁房屋的钥匙。她认为房东欺骗自己,并在气头上将租赁房屋内几十年前的老电器砸坏。房东发现后遂报警,要求她赔偿3000元。民警将她收案后采取吓唬、逼她赔钱、暴力执法等手段,她认为不公,故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特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向本府复议机构提供了相关证据:石公(合)决字[2022]0725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称:一、对申请人褚某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022年8月7日10时许,申请人褚某退租吕某房屋时觉得扣其押金和剩余房租不合理,感到气愤,于是将锁在房屋内的电视机屏幕、冰箱玻璃夹层、空调内机、阳台玻璃砸坏,该损毁他人财物事实有其本人陈述、证人证言、损毁物品照片等证据证实。二、对申请人褚某的处罚适用法律准确、适当。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六十四条规定及申请人褚某2022年9月16日同意签订调解协议,申请人褚某属于情节较轻违法行为,作出拘留5日适当。三、程序合法。

被申请人依法向本府提供了相关证据,包括:接报案登记表一份、受案登记表一份、到案说明一份、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两份、询问笔录三份、调解协议一份、照片说明六页、石公(合)行聘字[2022]第0194号鉴定聘请书一份、衡价认定不[2022]29号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一份、行政处罚审批表一份、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一份、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被传唤人家属通知书两份。

经审理查明:2022年8月7日8时许,申请人褚某和房东吕某约定在某户商谈房屋退租事宜。因客厅里的玻璃桌缺了一个角,房东吕某提出扣押金200元和不支付剩余未住租金240元。申请人褚某不同意,遂拨打110报警。被申请人合江街道派出所民警接警后立即赶到现场,并劝说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诉请法院解决。因协商不成,房东吕某准备骑车离开,申请人褚某见状遂跟民警提出同意扣押金200元。于是,民警继续协调,房东吕某同意并微信转账扣除后的押金300元给申请人褚某。之后房东褚某和民警离开现场。申请人褚某认为房东吕某尚有一个月租金和押金共计440元未退还,之前对房屋内漏水和开关坏了未予维修,气愤不已,遂用砖头将租赁房屋的电视机屏幕、冰箱玻璃夹层、空调内机外壳、阳台玻璃砸坏,期间申请人褚某也被玻璃划伤。房东吕某发现后,拨打110报警。被申请人合江派出所民警接警后赶到现场,拍摄现场照片和物品损坏照片。8月9日,被申请人对房东吕某依法进行了询问。9月15日,被申请人合江派出所民警发现申请人褚某,遂口头传唤至合江派出所配合调查,并依法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在笔录中申请人褚某承认其因气愤砸坏房东吕某房屋的物品。9月16日,经被申请人民警调解,申请人褚某和房东吕某就砸坏的物品达成调解协议,协议内载明"褚某于2022年9月30日前将赔付金叁仟元整(¥3000)支付到位"。之后申请人褚某未按调解协议履行支付赔付金义务。10月11日,为查明涉案房屋物品损失,被申请人委托衡阳市价格认证中心进行鉴定。10月12日,衡阳市价格认证中心作出《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衡价认定不[2022]29号),该通知书载明因"无法提供志高空调、志高冰箱、创维电视、玻璃的详细资料",不符合价格认定规范要求,决定不予受理。11月10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褚某依法进行了询问,制作询问笔录。之后,被申请人根据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作出了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石公(合)决字[2022]0725号)。申请人不服该处罚决定书,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查明的事实,有申请人、被申请人向本府复议机构提供的证据在卷,足以认定。

本府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 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第九十一条"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及第九十五条第(一)项"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之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经调解未履行协议的情节较轻故意损毁财物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定职责。本案中,申请人褚某认为房东吕某退还租赁房屋押金及租金的行为不合理,过于气愤,拿砖头砸坏租赁房屋内的物品,构成故意损毁财物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在接到报警后,经过立案、调查、传唤、调解、鉴定、告知拟处罚决定和陈述申辩权利、告知救济途径和期限、送达文书等,对申请人褚某作出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同时,根据《湖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中的《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六十四条第1款第(2)项"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2)因被侵害人有过错等原因,故意损毁财物价值不足二千五百元的......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七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之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褚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幅度适当。申请人褚某称被申请人民警吓唬、暴力执法及执法不公,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本府不予支持。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府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褚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3月2日

相关阅读: